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1-06 点击数:

粤价〔2013〕2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行为和秩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学术型及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型,下同)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金融硕士、翻译硕士、会计硕士、艺术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博士、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高学费标准为28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区分硕、博士)最高学费标准为18000元/生?学年,“985工程”、“211工程”及项目建设学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可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各院校可以结合学科特点、教学方式、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本校当年各专业学费标准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二、非全日制(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型)研究生以及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的学费标准由各院校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招生前公示。

三、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研究生院或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我省高校在省外设立研究生院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其学费执行学生学籍所在高校或单位的有关标准。

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和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学费管理继续按我省现行相应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到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五、各院校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研究生学费应严格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年限计收学费;学习时间不足规定学制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退所缴费用。高校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粤价〔2007〕1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时,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部属、省属驻穗院校到省物价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其余院校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各院校要严格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有关规定,将各类型、各专业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研究生学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研究生按新的学费标准执行,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在校研究生学费保持入学时标准不变。

八、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实施收费参照我省现行高校收费有关政策及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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