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7-24 点击数:

广师院〔2014〕298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业经2014年7月16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4年7月16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报销单据的要求:

(一)发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发票或收据须注明:单位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四)原始单据填写错误的,应由原开出单位重开。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遗失,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由经手人出具情况说明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六)探亲车船票据遗失的一律不给予报销。

(七)广东省高速公路过路过桥费票据不可报销,须使用粤通卡。

(八)发票或票据有效期为一年,从开票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附说明,经财务处长审批后方予报销。

(九)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按不同费用、不同支出项目分类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要求小票贴在下面,大票贴在上面,将左边粘住,从“票据粘贴单”右向左依次错层粘贴,不能叠摞在一起。

第三条 报销的规定及手续

(一)办理支出报销业务,须按规定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所有报销的发票背面须注明经办人、证明或验收人并签名,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项目,由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并按经费审批权限办理相应手续。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不予报销。

(二)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须写明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未列明的须附购买清单。网上购物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须附购买清单。

(三)小型及零星维修工程:由学校基建或总务部门负责初审工程结算书,结算价3万元以下经财务处审定,3万元及以上经审计处审定后,凭工程结算书、验收报告和发票方可报销。

(四)固定资产购置:凡报销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价值未达标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的物品,必须附固定资产报增单。大宗物资采购5万元及以上,不论资金来源,均须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手续。经办人凭立项申请书、招标审批表、招标结果登记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报增单、合同正本及发票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数据库软件类发票,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或盖章确认不须办理资产报增后方可报销。

(五)购置图书、资料:购买图书、资料在200元及以上必须附购买清单。购买大批量图书、期刊、数据库等须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图书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凭发票、购买清单、合同正本及固定资产报增单方可报销。网上购书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须附购买清单。

(六)酬金、补助类:发放教职工、外部人员、学生、临工等劳务费、课酬、加班费、奖酬金等各项人员补助,须按人员类别填制“人员补助申请表”,提供工资号或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外部人员必须提供)或学生证复印件,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计税员签名备案,方可报销或批量统一发放。除外部人员、学生、临工等小额补助可领取现金外,其它各项人员补助必须提供与纸质原始凭证相应的电子文档,通过银行批量发放。

(七)公务接待: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师院〔2014〕248号)。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费报账须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经批准纳入接待范围的邀请函、接待报销清单等资料。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校外单位发公函来访或应我院邀请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必须事前完备报批手续,方可实施接待、报销。其中,从学院接待费中开支的,须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同意。从部门(单位)业务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创收提成中的预算接待费开支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二级学院由其院长批准)。

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涉外公务邀请还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对未提供报批手续书面文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一律不予报销。

从学院公务接待费中开支的,2000元以下的接待费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2000元及以上还须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从部门(单位)业务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创收提成中的预算接待费开支的,2000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由其院长审批),2000元及以上还须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国内差旅费:执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落实禁止公款旅游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师院〔2013〕206号)等规定。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或证明,与出差地点不符的不予报销,无故绕道者,绕道部分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特殊情况的,经财务处长及其主管学院领导批准后可凭据实报,不再给予定额包干补助。

1、对确因工作需要须用公款外出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培训、参展、参会等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通知或申请报告(含事由、参加人员、地点、活动内容和日程安排表、经费预算等资料),并按业务性质和管理权限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严格审批后,方可出行。如需委托旅行社来组织相关活动,须按程序与旅行社签订服务合同。在外出活动结束后半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签意见。

2、城市间交通费: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如下:

级 别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 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 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4、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内省外同一标准;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1、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2、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九)会议费: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议管理办法》(广师党办〔2014〕4号)等规定。

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会议费的报销必须提供会议审批表,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能在校内召开的会议不到校外召开,确需要到校外召开的会议,须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会议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等费用)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450元,其中具体参考标准为住宿费290元/人/天、伙食费120元/人/天、其他费用40元/人/天,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安排会议。

2、在校内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有需要用餐的,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可安排在学院饭堂用餐,餐费不超过120元/人/天(含早、中、晚三餐)。

(十)市内交通费及工作误餐费:凡在广州11区内(荔湾,越秀,白云,番禺,天河,海珠,黄埔, 南沙,花都,从化,增城)外出办事,交通费按15元/天的标准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其出租车票报销须部门负责人审批;从科研或教改等个人项目中开支,须项目负责人审批。对确因工作需要在市内办事?执行特殊工作而错过用餐时间的,工作误餐费按30元/餐的标准包干使用,从部门经费中列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职工探亲差旅费:职工报销探亲差旅费须到人事处登记审批后,凭人事处职工探亲审批单及车船票方可报销。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车票。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汽车凭据按实报销。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自理。

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职工,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连续乘坐长途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需夜间停驶住宿的,凭单据报销住宿费。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十二)门诊、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统一安排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报销,具体时间由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以网上通知为准。住院医疗费及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在财务处对外服务时间内均可报销。住院费报销必须附费用清单。

(十三)涉外票据:所有国(境)外发生的费用均须学校外事处翻译成中文并签字盖章方可报销。

(十四)外地发票:凡持外地游商在本市开出的外地发票报销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不予报销现金,只能办理电汇。已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须连同邮局或银行汇单。出差时发生的其他外地发票须与出差地点、时间吻合,并与差旅费一同报销,不得单独报销现金。

(十五)网络购物发票:凡通过网上购物取得的网络购物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须附购买清单。

(十六)旅行社发票:凡部门或项目组委托旅行社组织的各种会议、考察、调研并使用旅行社发票报销相关费用的,须提供分管校领导签名同意的相关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预算金额、参加人员、活动内容等)和与旅行社签定的合同,方可报销。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学院下拨的部门预算经费:1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由院长审批。

(二)部门创收留成经费(含教学酬金):开支课酬、酬金类10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其他类型的开支按部门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从部门创收留成中提取的发展基金只能用于事业发展,不能用于发放个人补助和业务招待费。

(三)纵向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按学院财务有关制度执行。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资金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院长审批。根据合同约定,如有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的情况,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报学院审批后凭发票向外单位转出外协经费,资金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资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由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院长审批。

(四)横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由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由学院院长审批。

(五)医疗费:0.3万元以下由校门诊部主任审批,0.3万元以上至0.5万元以下由总务处负责人审批,0.5万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经校公费医疗审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借款:差旅费借款0.5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及以上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其他借款按各类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所有借款超过0.2万元,均须财务处长审批。

第五条 结算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办理转账结算(含多张日期相同、出票单位相同、号码相连、合计金额1000以上的发票)。

(二)转账支票收款人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必须相同。

(三)凡校内部门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结转,不得支付现金。

(四)报销金额超过1万元的现金(包括转账入个人卡)需在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1:30前向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或所在校区财务科预约。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广师院〔2011〕284号)同时废止。

发表时间:2014-07-24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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