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1-13 点击数:

广师院〔2018〕3号

 

各单位:

现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8年1月5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30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基本支出以外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种类,是指由上级部门、学校等安排,为发展我校教育事业,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教育工作专项资金、基建专项资金、重点人才建设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实行部门负责制的集体项目资金。

科研项目资金执行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一)制订资金预算计划

1.上级批复额度与申报额度一致的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将上级文件、项目申报书的详细资金使用预算送财务处,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2.上级批复额度与申报额度不一致的项目,以上级批复额度为基数,根据上级文件、项目申报书等重新制订详细的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经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同意(跨部门的项目由牵头单位制定项目预算),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送财务处,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3.跨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确定主管的职能部门,由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预算予以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到账。财务处在学校主页“财务处”部门网页“财政资金管理”模块下设“资金到账通知”子模块。在收到相关部门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后,会在此子模块下及时进行公布。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主管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单位和财务处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及支出标准内进行,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套取现金。

经费报销的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须是项目组成员或项目负责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设备及服务等采购,基建工程及修缮项目等,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院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财务处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专项资金绩效考核。项目负责部门应提前做好制定项目预算、签定合同、支付申请等准备工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列为专项资金考核指标之一,对按计划、按进度执行资金预算的项目负责单位,学校将在以后项目申报或专项经费安排时予以相应核增;对未能按计划、按进度执行资金预算的项目负责单位,学校将在以后项目申报或专项经费安排时予以相应核减。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广师院〔2014〕33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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