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15 点击数:

广师大〔2019〕524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基建财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学校投资效益。

第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基建财务工作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执行学校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在财务处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种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配合基建部门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九条 学校基建部门要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有计划地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处理学校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严格费用开支制度,杜绝一切损失浪费;开展财务分析,不断提高投资效益;配合财务部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学校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借款利息、其它待摊投资等。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

第十六条 其它投资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以及取得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的开支。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交通费、零星工具用具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外聘人员工资、印花税、业务招待费、野外施工现场施工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开支。

严格控制各项出差和宴请招待。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野外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学校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控制总额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期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收入,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的管理要求办理,各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务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结算支付资金。施工企业必须预留不少于工程价款总额的 5% 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基建处应及时作出竣工结算,经审计后再逐笔清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单项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编制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四条 基建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必须按照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实事求是的编制,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组织领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继续履行应有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情况;项目和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在3个月内提供项目竣工报告并列出清单,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增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基建处应列出清单,按财政部门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按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广师院〔2007〕2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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