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0-12 点击数:

广师院〔2016〕469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2016年第38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6年10月10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院师生员工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汇入我院账户,统一由学校集中管理。每个横向科研项目须单独建户立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我院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科研处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并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学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项与结账手续,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首批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凭合同书及时到财务处查账,凭到账单到科研处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表,凭此表到财务处开具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代扣税费,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办理设立项目编号等经费入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如需办理免税申请的,需办理完免税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开具发票。凡未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者,不予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及入账手续。

第八条 后续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应及时告知科研处、财务处,并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九条 每次项目经费到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在查到经费到帐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科研处网站的《科研管理系统》登记项目经费到账信息。

第四章 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项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获得委托方的书面许可。

关于技术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费的分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直接费用

1. 业务费。会议、差旅、市内交通、租车、路桥、汽油、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支出;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计算、测试、图书资料,专用软件购买,文献检索,通讯,网络使用,办公用品,耗材,打印复印,传真,快递,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知识产权事务等相关支出。内容为购文具、书籍、资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材料等时,面额在500元以上的发票需附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材料清单。用学院或个人名字报销的通讯、网络使用支出,须是项目组成员的手机费、座机费、网络使用费,但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按年度控制总量。

2. 设备材料费。用于实验室与研究室的改装、试验、建设和建设,实验材料,数据采集等支出;

3. 人员费。含项目组成员劳务、临时用工劳务、加班、聘请专职科研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4. 外协费。外单位协作承担横向项目工作经费支出;

5. 业务餐费。用于业务接待工作餐等支出;

6. 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

1. 税费。按实际到账金额的8%列支。

2. 咨询服务(中介)费。技术交易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我院介绍横向科研项目的咨询服务费,按照项目实际到账金额的8%支付。

3. 结项前科研绩效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组成员,金额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20%。

4. 结项后科研绩效费。项目结项后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组成员,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20%。

第十二条 我院暂不收取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有关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如果所购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委托单位的,应在合同书中明确标注产权归属,该资产购置费用由科研处、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批准,财务处根据合同委托方出具的“固定资产接收证明”方可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院相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必须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合同有约定外协经费的,须经科研处负责人签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向外单位转出外协经费手续。原合同没有约定外协经费的,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科研工作的,经委托方和我院科研处批准同意,我院与受委托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扣除设备费后,单项支出的外协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到账金额的50%,外协经费转出后不再计入科研工作量,已经计发工作量奖金的,需要退回相应奖金。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受委托校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工作支出,因违反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经费使用审批与报销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1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20万元及以上由学院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须遵照我院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咨询服务费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到财务处报销。属单位的,提供税务发票报销;属个人的,以填写补助申请表的形式发放。

第二十条 在保证完成项目规定的科研任务前提下,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实际参加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的贡献对横向科研项目人员费和结项前、后科研绩效费按如下办法支付。

1. 本校教职工的人员费和结项前、后科研绩效费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2. 学生按月领取助研津贴或劳务费不提取现金,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3. 外聘人员人员费支取办法按照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外聘人员不得领取结项前、后科研绩效费。

第二十一条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费购置和研制设备,并且是在技术合同中注明和交付委托单位使用的,凭委托单位资产登记凭证及购置发票办理有关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类票据财务报销时效为一年,从开票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程监控的原则,加大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跟踪问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监察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组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贪污、挪用、截留或挤占用于科研的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附件请点击下载: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发表时间:2016-10-12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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