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0-12 点击数:

广师院〔2016〕468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40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6年10月10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类纵向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合法使用,依据国发〔2014〕11号文和粤监发〔2014〕6号文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科研规律,坚持公正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和强化监督的原则,所有纵向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检查,追踪问效等机制,防止浪费与腐化。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分层责任制。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各类研究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机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财务处为纵向科研经费核算部门,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院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

第二章 纵向科研经费来源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地市等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学院从事业费中划拨及科研与科技开发等活动中按规定留成的科研基金和科技开发基金;

3.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4.其它经费。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按照各类项目对应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预算列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等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办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产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各类项目的劳务费按项目所属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7.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资讯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1.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为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不包括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其他费用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管理部门需要支出的有关费用。

2.绩效支出:指为提高单位科研工作绩效,学院按照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在对项目组成员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提出分配方案,报学院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团队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经科研处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有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学院科研处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经费调整一般须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前提出申请。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可按规定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经费可以按有关规定打通调节使用,但三项经费总量不能突破预算。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对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拨入学院后由科研处统一立项编号,财务处设立项目代码,并按项目预算实行额度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即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或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中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遵守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为经费的使用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院相关政府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纵向项目经费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其纵向科研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中必须要有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预算,且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安排出访费用,不能超预算开支。每次出访前必须报科研处、外事处审查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以项目起止时间为准,项目开题后应做好各项支出的统筹安排,注意支出时间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不按时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各类报表或不能按科研项目计划进度完成任务(已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或无故中止项目者,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学院将冻结经费的使用,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根据科研处通知,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财务验收工作。一般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决算表,经费决算表交由财务处严格依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盖章,按规定需要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的,应同时提供科技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并连同其它总结归档材料上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 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中央财政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组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它项目按照相关项目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学院财务处、科研处应及时公布经费到账信息,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按学院财务有关制度执行。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资金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院长审批。根据合同约定,如有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的情况,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报学院审批后凭发票向外单位转出外协经费,资金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资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由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院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非项目组成员的咨询、劳务费等必须按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开支,由本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报学院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度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对于经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章 科研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学院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项目(不含校级项目),学院均按该项目当年实际拨入学院经费额(不含学院配套经费)的5%提成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其中1%划拨给二级单位,用作二级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4%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支付科研管理部门和经费核算部门在课题申报与管理、经费管理等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费主要来源于纵向科研经费提取部分。

第二十七条 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处开展科研项目组织、申报、跟踪、管理、验收及成果推广、地方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科研管理费审批程序:1万元以下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全程监控的原则,加大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能,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按一定比例就经费使用及绩效进行专项审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跟踪问效”机制;监察处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进行监督,受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科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立项、管理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人员骗取、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研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取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1-3年申报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依法处罚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等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对已有相关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各级各类纵

向项目,按上级制定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广师院[2014]2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2016-10-12

版权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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