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经费的最新财务规定(2018年1月5日起执行)

作者: 时间:2018-01-08 点击数:

一、经费审批权限(分类别管理)

(一)年度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负责审批。安排的项目资金已有明确具体用途的,不须院长办公会研究。部门管理费参照执行。

(二)项目经费:包括创新强校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基建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等。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长负责审批,创新强校资金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基建专项资金由基建处长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若经费使用人是项目负责人的,根据资金性质由分管校领导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医疗费:0.3万元以下由门诊部主任审批,0.3万元至0.5万元以下由总务处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1万元以下由分管总务校领导审批,1万元至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经校公费医疗审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销时附“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无须校长签名)。

(四)预算内课酬支付不需校领导审批。

二、关于差旅费

(一)外出参加培训的审批。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分类进行审批,其中管理干部外出参加培训需经组织部审批;教师及其他员工参加培训需经人事处审批。经费由参加培训单位负责。

(二)外出参加会议、调研、竞赛、比赛等的审批。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禁止公款旅游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师院〔2013〕206号)规定,按业务性质和管理权限报相关职能部门、校领导予以审批。

(三)关于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若情况特殊,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根据资金性质须经分管校领导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四)关于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实行定额控制,住宿费标准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

3、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若情况特殊,超标准住宿的,根据资金性质由分管校领导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4、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三、关于借款

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差旅费、零星采购等)和医疗费借款,业务发生后可及时报销。借款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副处长经处长授权可作审批)。

四、关于支付形式

(一)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规定,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办理转账结算(含多张日期相同、出票单位相同、号码相连、合计金额1000以上的发票)。

(二)转账支票收款人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必须相同。

五、项目执行程序不变:“三重一大”决策、项目论证、政府采购、招标、合同管理、验收、固定资产报增等程序不变。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版权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处

您好!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