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公务舱
(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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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需经厅(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厅局级以下级别的单位,出差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 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厅(局)长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省财政厅将根据物价水平、住宿定点饭店招标等情况不定期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
第十条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厅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单间,科以下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
科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的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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