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

作者: 时间:2014-10-08 点击数: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二、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相应证明材料(请登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gjj.gov.cn查询)。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四、2013年9月26日后的新规定

所购房产未提取过,即首次提取的,提供所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013年9月26日后已提取过的(即资料已经过我中心系统扫描过的):广州市内房产的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在前台办理(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提取,无需再到网点);广州市外房产的,提供所有资料原件(无需复印件),也无需再提供提取申请表;

五、职工所在单位完成的工作

单位负责办理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的代扣及汇缴业务。个人支付部分,按“财政工资收入总额×12%”计算,由财政代扣;学校支付部分,与个人支付部分相同金额,在办理汇缴时由学校账户支付。

职工在首次提取时,应到财务处302室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盖学校公章的)。

发表时间:2014-10-08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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