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3-15 点击数:

       

各位教职工: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规定,教职工需要采取手机APP端或网页WEB端进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方式  

①简易申报  

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未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税款,可通过简易申报申请退税。  

②标准申报  

居民个人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时,可通过标准申报办理年度汇算。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在汇算清缴填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拨打纳税咨询热线:12366。  

财务处  

2022年3月15日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版权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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