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贴息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贷款资金)的使用,发挥贴息贷款资金对学校发展的撬动作用,促进学校的设备更新升级及配套项目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学校的资金需求,依法依规申请贴息贷款资金;
(二)依法依规使用贴息贷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设备采购、配套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及时筹集还贷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四)做好财政贴息的申请工作,确保国家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做好贴息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设备购置更新贷款项目工作专班”,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资产处、基建处、后勤处、财务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工业中心、图书馆、网络中心、大学科技园、河源校区管委会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贴息贷款项目相关工作。
成立“设备购置更新贷款项目工作小组”,在“设备购置更新贷款项目工作专班”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资产处、财务处、网络中心负责人任组员,主要负责项目规划、遴选和立项论证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贴息贷款资金的总额度为5.27亿元,贷款的合作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开发区分行。
第五条 贴息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政策。学校对贴息贷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设置专用的财务项目编号。贴息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政府的政策及贷款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 贴息贷款资金的使用须注重效益。学校申请到银行贷款授信额度并签订贷款合同后,根据实际支付需求放款,尽可能减少利息费用,厉行节约;贴息贷款资金的使用须聚焦学校的高质量发展主线,优先用于学校急需的设备采购、配套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采购、重复建设导致的资金浪费。
第七条 贴息贷款资金用于设备采购的,报销时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固定资产登记单及其他佐证材料;用于配套项目建设的,报销时需提供相关资金拨付申请表、发票、协议及其他佐证材料。
第八条 贴息贷款资金用于设备采购的,应尽快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并按期移交相关使用部门,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贴息贷款资金用于配套项目建设的,需按要求进行立项;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确保配套项目及时交付使用、形成学校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贴息贷款资金管理的具体分工: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学校发展需要确定贴息贷款的额度,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对设备购置及更新改造项目进行规划,确定贴息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贷款合作银行的遴选、配套项目、设备的招标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的论证、验收等工作;基建处负责贴息贷款资金的配套项目管理;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贷款资金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财务处负责与贷款银行对接、贷款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及时筹措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审计处负责贴息贷款资金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专项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应根据政府设备购置及更新贷款贴息有关政策要求,及时跟进与办理贷款的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资金使用完毕,审计处应对贴息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及项目落地。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贷款银行对贴息贷款资金使用、项目落地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