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院〔2014〕231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6月17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办学资金来源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院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学分学费,自愿修读辅修专业、延长学籍的学费等。
本办法所称住宿费,是指入住本校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学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院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大学生的法定义务,大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法律义务和诚信观念,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无故拖欠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学院对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条 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院及时将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费、住宿费等进行管理以及对收费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和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学费、住宿费和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等。
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挂失后办理新卡时应到原开户行开设与同班同学相同类型的卡,重新开设的银行卡号与原卡号有变动的,应持新卡复印件(正确填写新卡号、身份证号、学号、班级、姓名及联系方式)到所在校区财务部门作书面登记,否则将影响个人学费、住宿费的扣缴及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新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 学生处在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录取学生的姓名、考号等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交合作银行制作学生银行卡及交费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按新生交费须知所要求的交费方式和时间一次性将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存入个人银行卡,由银行代扣。同时,学生处应当给新生随同《录取通知书》邮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册,告知学生及家长国家提供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相关内容,以及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
个别学生因为年龄问题无法开卡,可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在财务处收费期间办理缴费。
老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财务处在暑假前将新学年的交费通知发布到校园网上,学生按交费通知所要求的交费方式和时间到指定银行一次性将新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存入个人银行卡,由银行代扣。
教务处、总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或住宿变动情况告知财务处,以便做好新学年的收费准备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及时进行扣费工作,定期将欠费情况挂在学生处网页的“学生工作在线”等信息平台,作为追收欠费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处完成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工作后,在注册前一天将交费名单、欠费名单发到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做好新学年注册准备工作。
二级学院落实专人负责到财务处领取学生缴费票据,并及时将缴费票据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
学生应妥善保存缴费票据,以便日后核查。学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票据,财务处不予补办。
第十二条 学生进校后如进行专业调整,教务处、研究生处提供调整专业的学生名单给财务处,财务处按调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专业调整当年,学生已经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的,调整后专业学费标准如与调整前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以学年收费标准的差额多退少补。以前学年已收取的学费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的,按复学后就读的年级所在学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一)休学当年和以前学年学费已缴清的,休学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按相关规定退回,复学后的各学年按就读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休学当年或以前学年学费有欠费的,欠费部分按以前年级及专业标准收取,复学后的各学年按就读的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入住后调整宿舍的,按每学年10个月以及学生在不同收费标准的宿舍实际住宿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入住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学院采取“奖、贷、助、减”等多项措施鼓励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评定和发放助学金,并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为贯彻和体现以生为本原则,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以缓解该部分学生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缓交学费或住宿费:
(六)因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房屋毁损、或家庭成员伤亡、或当年严重失收者;
(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者。
符合以上条件,但已享受以上相应方面的资助或已享受社会、组织、单位、个人给予资助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一年级新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到二级学院新生报到接待点领取缓交学费申请表(绿色通道),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等有效证明。
(二)审批。学生处对符合缓交条件者予以审批后,学生回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老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在册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缓交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等有效证明。
(二)评议。辅导员召开学生党团组织负责人、学生代表会议,对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
(三)审查。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召开会议,对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缓交条件者进行造册登记(一式三份),由院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报表和电子文档报送学生处。
(四)审批。学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后,学生回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缓交学费、住宿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在约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的,视为恶意欠费。
第十九条 因休学、退学、参军、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已缴清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退还部分学费、住宿费。需办理退费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持教务处、学生处或保卫处等相关文件证明,前来财务处办理退费。
(一)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二)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三)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休学、退学或中途死亡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相关规定以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四)私自离校、因自身原因被学院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学生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一)应征入伍的,凭二级学院、学生处负责人签名盖章认可的应征入伍相关证明、学费收据;
(二)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由学生本人持学费票据、教务处开具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休学、退学或中途死亡的,以当年学费收据、学院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如下途径帮助,以解决其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省政府和社会的助学金以及国家、省政府、学院和社会的奖学金后,应当首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住宿费。
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应当动员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将获得的奖、助学金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并协助办理代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恶意欠费,是指学生未申请助学贷款、未办理缓交手续或已过缓交期,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为依法保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合法的办学权益,维护和尊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教育和约束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院对恶意欠费的学生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三)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催交学费、住宿费通知书》;
(六)取消欠费期间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为“0”分。待缴清学费后按补考处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的规定,累计超过两个学年度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处理;
(八)不予制作和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查阅电子毕业证书信息;
(九)学校将依法依规将恶意欠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籍号码、就读学校及其专业)提交至“广东省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和“广东社会诚信电子平台”等;
(十一)依法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追讨欠费学生所欠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提高自立自强能力,督促学生尽快缴清所欠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于每年一月将学生欠费情况以书信方式告知家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292号)同时废止。
发表时间: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