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15 点击数:

广师大〔2019〕515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具体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各校区设立财务办事机构,受财务处的直接领导、管理。

第七条 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相应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其他财经法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学校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采用上下结合的办法,先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提出本单位收支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综合财力,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教代会、职代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经费由校长统一管理,按审批权限审批。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负责部门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标准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时,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经审批后方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对于未列入预算的特殊性支出或需要调整的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安排;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应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以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经济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在不违反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经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损失。

第十九条 费用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用,即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核算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三)经营费用,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即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

(五)上缴上级费用,及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即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即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核算学校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第二十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作出规定。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修购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修购基金是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学校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外,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校办产业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

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经批准可在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抵扣。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对于一般设备的报废或转让,须经设备管理部门鉴定,并呈请校领导批准后核销;对于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初步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和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全额上缴财政,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结束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八条 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工会会费等。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履行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二章   

第四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广师院〔2011〕283号)同时废止。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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