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大〔2019〕519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报销票据说明:
(一)发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发票或收据须注明:单位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四)原始单据填写错误的,应由原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遗失,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由经手人出具情况说明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六)探亲车船票据遗失的一律不给予报销。
(七)高速公路过路过桥费,须同其他差旅费一起报销。
(八)发票或票据有效期为一年,从开票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作出说明,经财务处长审批后方予报销。
(九)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按不同费用、不同支出项目分类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可从财务处网页自行下载打印),具体粘贴要求请见“票据粘贴单”上的粘贴说明,不按照要求填写和粘贴的报销单,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各类报销规定及手续
(一)各类经费报销需按规定粘贴好单据,并在财务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按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好签批手续后,投递到财务处核算科。具体系统录入步骤和流程请查看财务处主页相关说明。
(二)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须写明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未列明的须附购买清单。
(三)小型及零星维修工程:由学校基建或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初审工程结算书,结算价3万元以下由审计处抽审,财务处审定;3万元及以上经审计处审定后,凭工程结算书、合同、验收报告和发票报销。
(四)固定资产购置:凡报销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价值未达标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的物品,必须附固定资产报增单。大宗物资采购5万元及以上,经办人凭立项申请书、招标审批表、招标结果登记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报增单、合同正本及发票可办理报销手续。数据库软件类发票,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或盖章确认不需办理资产报增后可办理报销手续。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等其他采购具体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五)购置图书、资料:购买图书、资料在200元及以上若发票没有详细列示的,须附购买清单。购买大批量图书、期刊、数据库等须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图书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凭发票、购买清单、合同正本及固定资产报增单方可报销。网上购书发票,票面没有详细列示的,须附购买清单。
(六)酬金、补助类: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津贴补贴和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230号)。各单位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和劳务费,一律按类别归并纳入学校统一规范后的项目。
在编和人事代理在职人员,学校发放的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包含了完成职务职责范围内工作的所有劳动报酬,教职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因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外工作和节假日值班的,不得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等报酬,由单位安排补休。安排非编合同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报酬,按劳动法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各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设发放项目。
各单位的各类专项经费,凡涉及发放人员经费项目的,按该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规定发放。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讲座、评审(估)、评标等工作的,其劳务费的计发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有关规定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其他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专项工作专家库抽选或临时聘请的校内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咨询、招(评)标、评比、公开招聘、检(督)查、专题讲座(不含正常教学和学术活动的讲座或报告)等工作的报酬,可参照聘请校外专家相应类别报酬标准的50%计发工作业绩金。
在各单位临时协助工作且不纳入学校学工部(处)勤工助学管理的学生,其劳务费从本部门的预算内(外)经费中支付;属勤工助学性质的,其劳务费由学生工作部(处)专项经费支出。
发放教职工、外部人员、学生、临工等各类人员的津贴补贴、劳务费,需提供工资号或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外部人员必须提供),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计税员签名备案,方可批量统一发放。除学生、临工等小额补助(200元/人/次以下)、现场慰问等特殊情况可领取现金外,其它各类人员补助必须在财务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并提供纸质原始凭证,通过银行批量发放。
(七)公务接待: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389号)。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费报账须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经批准纳入接待范围的邀请函、接待报销清单等资料。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校外单位发公函来访或应我校邀请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必须事前完备报批手续,方可实施接待、报销。其中,从学校接待费中开支的,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从部门(单位)业务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创收提成中的预算接待费开支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二级学院由其院长批准)。
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在预算额度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涉外公务邀请还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对未提供报批手续书面文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一律不予报销。
从学校公务接待费中开支的,2000元以下的接待费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2000元及以上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从部门(单位)业务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创收提成中的预算接待费开支的,2000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由其院长审批),2000元及以上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非公务接待: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非公务接待餐费报账的通知》。“非公务接待用餐”是指学校在公务接待之外,因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用餐。非公务接待用餐应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资金和纵向科研经费):按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实行额度控制管理,预算中有“业务餐费”项目的,可列支餐费。报账凭证包括按审批权限批准的用餐申请、财务票据,标准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389号)执行。
非财政资金的科研及项目经费: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等文件精神,非财政资金的科研及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及预算管理,经委托单位或学校同意的预算中有“业务餐费”项目的,可从中列支餐费,凭财务票据报账。
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正常用餐的、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如迎接新生、就业招聘会、运动会、庆典等,根据工作需要可报销工作误餐费用,按35元/餐/人以内的标准包干使用或报销财务票据,列明用餐人员名单,根据工作内容从相应工作经费中列支。
从财政资金、部门预算经费、创收提成中开支的,少于2000元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由其院长审批),2000元及以上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国内差旅费:执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落实禁止公款旅游有关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或证明,与出差地点不符的不予报销,无故绕道者,绕道部分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特殊情况的,经财务处长及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凭据实报,不再给予定额包干补助。
1.对确因工作需要须用公款外出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等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通知或申请报告(含事由、参加人员、地点、活动内容和日程安排表、经费预算等资料),并按业务性质和审批权限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严格审批后,方可出行。项目负责人本人外出,从个人主持的科研、教研、创强项目中支出的,如申请报告不是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负责人可予以审批;如果是项目负责人自己写申请,则需要根据项目性质由科研处长、教务处长、发展规划处长审批。如需委托旅行社来组织相关活动,须按程序与旅行社签订服务合同。
2.城市间交通费: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如下: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1)省内差旅住宿费
省内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省内到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市所辖县(市):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2)省外差旅住宿费
省外按《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旺季 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1 |
北京市 |
1100 |
65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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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 |
800 |
48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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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省 (石家庄) |
800 |
45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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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西省 (太原) |
800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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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800 |
46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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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辽宁省 (沈阳) |
800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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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连市 |
800 |
490 |
350 |
7-9月 |
960 |
590 |
420 |
20% |
8 |
吉林省 (长春) |
800 |
45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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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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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黑龙江省 (哈尔滨) |
800 |
450 |
350 |
7-9月 |
960 |
540 |
420 |
20% |
10 |
上海市 |
1100 |
600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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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江苏省 (南京) |
900 |
49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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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浙江省 (杭州) |
900 |
500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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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宁波市 |
800 |
45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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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徽省 (合肥) |
800 |
46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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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福建省 (福州) |
900 |
480 |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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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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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江西省 (南昌) |
800 |
47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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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山东省 (济南) |
800 |
480 |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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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20 |
河南省 (郑州) |
900 |
480 |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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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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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湖北省 (武汉) |
800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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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湖南省 (长沙) |
800 |
45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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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广西(南宁) |
800 |
47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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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海南省 (海口) |
800 |
500 |
350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30% |
25 |
重庆市 |
800 |
470 |
3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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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四川省 (成都) |
900 |
470 |
3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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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贵州省 (贵阳) |
800 |
470 |
3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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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云南省 (昆明) |
900 |
480 |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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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西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0 |
陕西省 (西安) |
800 |
46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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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甘肃省 (兰州) |
800 |
47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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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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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青海省 (西宁)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3 |
宁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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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新疆 (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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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内外同一标准;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出差人员驾驶私家车公务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
5.参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往返程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费和培训费按规定凭据报销。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会议或培训事前须经审批,会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干部培训由组织部长审批,其他人员培训由人事处长审批,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借调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相关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6.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广州市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1)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2)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8.常驻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5个规定区域内,到广州市上述5个规定区域以外且在广州市范围以内从事公务活动(含会议与培训),公共交通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参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9.关于测试化验加工费
200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需附上测试加工明细清单,测试报告。
10.差旅费报销主要资料:外出审批件(会议通知或外出申请)、交通票据、住宿发票等。机票报销需同时附上登机牌或相应的登机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在购票网站打印购票信息作为报销附件。
纵向项目组成员报销差旅费的,需提供课题申报书“项目组成员页”进行佐证;非项目组成员报销差旅费的,应根据项目性质附科研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的报备资料(签名或盖章)。
(十)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含港澳台):执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和《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行〔2018〕17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财务报销业务时,需提供省外事办的出国任务批件、因公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执行批准的出国组团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1.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公临时赴国外进行90天以内的访问、讲学、交流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等公务活动。临时出国的单位或人员需提供相关通知或申请报告(含事由、参加人员、地点、活动内容和日程安排表、经费预算等资料),并按业务性质和管理权限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严格审批后,方可出行。如需委托旅行社来组织相关活动,须按程序与旅行社签订服务合同。
2.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国人员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如下:
级别 |
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商务舱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3.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其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4.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5.伙食费及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宜实行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在规定标准内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据报销。
(十一)会议费: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等规定。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会议费的报销必须提供会议审批表,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能在校内召开的会议不到校外召开,确需要到校外召开的会议,须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会议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等费用)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550元,其中具体参考标准为住宿费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安排会议。
2.在校内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有需要用餐的,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可安排在学校饭堂用餐,餐费不超过130元/人/天(含早、中、晚三餐)。
(十二)市内交通费及工作误餐费:凡在广州11区内(荔湾,越秀,白云,番禺,天河,海珠,黄埔,南沙,花都,从化,增城)外出办事,交通费按15元/天的标准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其出租车票报销须部门负责人审批;从科研或教改等个人项目中开支,须项目负责人审批。对确因工作需要在市内办事或执行特殊工作而错过用餐时间的,工作误餐费按35元/餐/人的标准包干使用,从部门经费中列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三)教职工集体活动: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集体活动经费管理指引》的规定。对使用公款开展的集体活动,应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
党员集体活动:由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的党员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党员学习培训、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考察等)。
工会春游秋游活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及有关精神,各分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在广州市区域内的春游秋游活动(必须在非上班时间开展,当天来回)。
(十四)职工探亲差旅费:职工报销探亲差旅费须到人事处登记审批后,凭人事处职工探亲审批单及车船票方可报销。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车票。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汽车凭据按实报销。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自理。
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职工,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连续乘坐长途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需夜间停驶住宿的,凭单据报销住宿费。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十五)门诊、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统一安排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报销,具体时间由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以网上通知为准。住院医疗费及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在财务处对外服务时间内均可报销。住院费报销必须附费用清单。
(十六)涉外票据:所有国(境)外发生的费用均须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翻译成中文并签字盖章方可报销。
(十七)外地发票:凡持外地游商在本市开出的外地发票报销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不予报销现金,只能办理电汇。已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须连同邮局或银行汇单。出差时发生的其他外地发票须与出差地点、时间吻合,并与差旅费一同报销,不得单独报销现金。
(十八)网络购物发票:凡通过网上购物取得的网络购物发票,发票未列示详细信息的,须附购买清单。
(十九)旅行社发票:凡部门或项目组委托旅行社组织的各种会议、考察、调研并使用旅行社发票报销相关费用的,须提供分管校领导签名同意的相关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预算金额、参加人员、活动内容等)和与旅行社签定的合同,方可报销。
(二十)为贯彻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中层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请各单位负责人在审批下列款项时,在报销票据上注明“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字样,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具体项目如下:1.未列入预算的资金支出;2.预算中单项支出在五仟元以上(含五仟元)资金的使用;3.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二十一)按照《关于各单位购置空调前需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审批(基于电线路负荷)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教保函〔2015〕91号)精神和要求,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各单位在购置空调前,须经后勤服务管理处审批(用电容量是否可负荷)同意,该意见作为报账凭证之一。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学院下拨的部门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负责审批。安排的项目资金已有明确具体用途的,不须再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部门管理费参照执行。
(二)项目经费:包括创新强校经费、“冲补强”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基建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等。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长负责审批,创新强校资金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基建专项资金由基建处长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若经费使用人是项目负责人的,根据资金性质由分管校领导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医疗费:0.3万元以下由门诊部主任审批,0.3万元至0.5万元以下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1万元以下由分管后勤服务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1万元至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经校公费医疗审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销时附“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无须校长签名)。
(四)预算内课酬支付不需校领导审批。
(五)借款:差旅费原则上不办理借款,可通过公务卡进行消费支付后凭相应票据到财务进行报销。其他借款按上述各类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所有借款超过0.5万元,均须财务处长审批。
第五条 结算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到财务处办理转账结算(含多张日期相同、出票单位相同、号码相连、合计金额1000以上的发票)。
(二)转账支票收款人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必须相同。
(三)凡校内部门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结转,不得支付现金。
(四)报销金额超过1万元的现金(包括转账入个人银行卡)需在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1:30前向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或所在校区财务科预约。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广师院〔2016〕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