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15 点击数:

广师大〔2019〕523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学校暂付款项、个人欠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因公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如各类预付款、备用金、因公出差预支旅差费等,以及学校先垫付的教职员工房租费、水电费、个人所得税款及公积金等,应收而未收回的个人欠款。

第三条 各单位申领暂付款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临时工、暂借人员及学生等不得申领暂付款;后勤经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人员负责借款。

第四条 借款审批权限。各单位到财务部门借款必须有经费保证,并经学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差旅费、零星采购等)和医疗费借款,业务发生后可及时报销。其他业务需要借款的,借款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副处长经处长授权可作审批)。            

(二)采购设备、物品等借款的,应写明设备、物品名称。去外地采购物资的,必须事前编报采购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采购经费由财务处从银行划汇,不准携带现金或挪用差旅费在外采购。购置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一般设备、5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和一次性购置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招投标和审计处审签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三)购买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应经有关专家鉴定、部门评估后,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方可借款。

(四)医疗借款(报销同):0.3万元以下由门诊部主任审批,0.3万元至0.5万元以下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1万元以下由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1万元至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经校公费医疗审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销时附“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无须校长签名)。

(五)我校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订订货、加工或购物合同(协议),除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外,还须经学校合同审核小组审批,报主管财务校长同意,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学校不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其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其他业务借款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审批权限办理,但须经财务处审核签字。

第五条 所有借款超过5000元的,均需经财务处审批。

第六条 暂付款借支程序:
  各单位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凭证,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资金渠道、开支项目、付款方式、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并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签字。借款理由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借款人原则上应填写用款人姓名,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为有效。

借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财务作支出凭证记账,第二联留作报销备用,第三联借款人自存,报销时,借款人将此联连同报销原始凭证送财务处审核。

第七条 暂付款(借款)报销的时间要求:
  (一)差旅费借款,出差人员必须在回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工程借款:各单位预付装修、维修等工程或材料款,必须持经财务部门认可的工程付款合同书和审计部门审签后的工程预算方能办理借款。所借款项应在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时予以冲销,凡借款未清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余款。
  (三)设备借款:根据经财务部门同意的设备采购计划按合同进度付款;列入省政府采购目录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各项设备借款,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冲销手续。

(四)各类会议性支出借款应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冲销。
  (五)各单位领取人员经费借款,应在一周内持人员经费发放签收单予以冲销。
  (六)其他各类业务性借款,无特殊情况均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冲销。
  (七)暂付给校内报账单位的备用金,应于年终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借款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所借款项必须按借款用途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借款后,经办人应立即通知收款单位催要发票、收据,并及时办理冲账。
  (三)对于差旅费、人员经费、会议费等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对借款超出规定期限未清的,学校可根据需要暂停借款单位开支和缓发经办人工资,直到借款冲清为止。
  (四)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或借款欠款未清的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

(五)凡经费实际支出超过本部门、本项目的经费控制指标的,暂停借款,待解决资金来源后,方可借款,不得赊欠或先斩后奏,否则经费开支有异议,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九条 学校垫付的房租费、水电费、个人所得税款、公积金等款项,从个人工资或学校课酬津贴账户中扣除,没有工资、课酬津贴的职工,到财务处缴纳现金。

第十条 财务处每季度对往来借款、欠款清理一次,通知督促借款人、欠款人清还借款、欠款,半年内仍不清还的,从其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一条 暂存款管理。各部门创收汇入学校账号的暂存款以及各种外来经费,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对暂存款财务处一季度清理一次,并通知当事人(或部门),到账后超过一年仍未结算的,款项作学校收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289号)同时废止。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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