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25 点击数:

广师大〔2019〕653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12月25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 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粤财行〔2018〕137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及校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区域培训、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需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附件1),并报有关责任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 各类资金根据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实施不同的内部控制。

(一)  从学校部门项目经费支出

1、培训差旅费,管理干部由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

2、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差旅费,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出差由二级单位书记审批;二级单位书记出差由二级单位院长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及书记同时出差由联系校领导审批;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从财政专项经费(包括从创强、冲补强等财政经费中安排的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等)支出的培训、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出差由二级单位书记审批;二级单位书记出差由二级单位院长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及书记同时出差由联系校领导审批。

(三)从科研经费支出的培训、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组成员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副职校领导由正职校领导审批;正职校长、书记相互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标准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职 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人员、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一、二级教授及

相当人员

公务舱

(科研项目)

凭据报销

经济舱

(非科研项目)

厅级干部,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学生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注:1.“相当人员”是指工资及岗位津贴与该等级相当人员。

    2.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从学校年度预算部门经费项目支出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从纵向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3.学生出行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遇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一)因工作需要,省部级人员、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车时间超过 6 小时的,可以乘坐普通软卧。

(三)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不受级别限制据实报销。

(四)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八条 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包括培训、会议、调研、检查、下乡等),原则上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确因工作任务需要而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须事先申请,并按第五条规定批准,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从所在地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包含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一)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实行按人次发放,具体按《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附件2)执行。

(二)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三)通过公务用车(含本单位、外单位公务用车和租赁车辆)保障出行的,或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属于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公务出行采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凡凭票据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的(含报销部分路段交通费),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补贴。

(四)在省外从事公务出差的,不实行往返公务交通费包干管理。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费用可以凭票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报销一份交通意外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入住宾馆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省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如下: 单位:元/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省级,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厅级,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其他人员及学生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

900

550

45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

850

530

420

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

850

500

400

出差人员省外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按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附件3)执行。

(一)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住宿费可不受限额标准限制,凭举办方出具的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二)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据实报销。

(三)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不受级别限制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基本信息的,出差人应据实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 元。学生参赛、社会实践、田野调查等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六条 凡由校外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员除在途期间外,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学生参赛、社会实践、田野调查等市内交通费为每人每天40元。

第十九条 凡由校外单位承担市内交通费用的,出差人员除在途期间外,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与会和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和培训班,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承担会议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的,会议和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不承担会议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按会议、培训通知的交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单位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以及参加支援扶贫的,凭有关单位公函,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挂职或抽调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并每人每天发放 100 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其职务(职称)参照我校同等职级的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或受邀参加各类会议,住宿由对方单位提供的,凭对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边远地区和自己家、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由所在单位书记审批)批准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时间超过 7 天且无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除了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外还需提供详细工作日程安排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以及项目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报销相关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具体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支差旅费科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可报销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可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飞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按经费审批权限进行事后审批。

(一)学校年度预算部门经费: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负责审批。

(二)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长负责审批,创新强校资金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基建专项资金由基建处长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出差人是差旅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差旅事项审批许可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活动和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定,依法依规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差旅费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 126 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 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十五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差旅费管理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

2.《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3.《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版权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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