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配备专业化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征求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意见。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学校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采用上下结合的办法,先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实事求是提出本单位收支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综合财力,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教代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经费由校长统一管理,按审批权限审批。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负责部门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标准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时,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经审批后方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对于未列入预算的特殊性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安排;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经济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在不违反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经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实行成本核算;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应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章 报告和分析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