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项目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
(广师大〔2023〕4号,2023年1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财务业务外包管理行为,保证外包项目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项目业务外包管理,是指学校财务处将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财务项目业务外包是学校财务处为完成既定工作任务而进行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财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财务业务实施外包:
(一)财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财务处财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业务需求,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经过学校批准,将财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财务业务外包的组织管理,对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外包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外包结果负责。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择
第七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外包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选定中介机构。
财务处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确定具体实施项目的中介机构。
财务处确定中介机构,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四章 业务外包合同签订
第八条 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财务处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外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查。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外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保密要求;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条 如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学校也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相关手续,如达到招标要求的,需按学校招标规定进行招标。
第五章 项目外包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方案的详细内容,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可行。
第十三条 在外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询问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帮助中介机构排除工作中的阻碍等,督促和保证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和有效。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完成外包项目工作后,财务处应当按照合同核查项目外包成果。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有权按照合同,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随意简化程序;
(二)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单位秘密;
(三)擅自将受托外包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四)其他损害委托方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