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广师大〔2025〕445号)

作者: 时间:2025-11-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强化财务内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

财务报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算刚性原则。财务报销须在预算范围内执行,经费来源未落实、超预算或无预算的支出不予报销。

(二)支出合规原则。财务报销事项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及预算管理要求,超标准、超范围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票据有效原则。财务报销票据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性原则。

(四)手续齐备原则。报销前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须按规定签字确认和审批,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须按规定提供,提供材料或签字审批手续不全,不予报销。

第二章 经费审批职责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

学校各级各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经费审批责任人。经费审批责任人需严格按照权责分工和学校经济责任履行要求,对审批经济事项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不得将单笔经济业务支出通过拆分的方式规避经费审批和财务监督。

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经费审批责任人。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和其他分管(联系)二级单位校领导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责任人职责。

财务报销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费审批责任人根据工作分工安排或外出期间,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审核签批,需书面出具审批签字委托书。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经费支出进行会计审核和会计监督。对报销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经费渠道不正确、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真实合规等支出,不予报销。

各二级单位应细化健全经费支出报销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经费支出3万元及以上,须经集体讨论并注明“经集体讨论决定”字样。各单位应大力加强对业务人员的财经纪律教育,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报销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整改。

第三章 经费审批权限

部门预算经费审批:

按照额度逐级审批,其中,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审批。部门管理费参照执行。

十一 项目经费审批:

包括“冲补强”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基建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按照额度逐级审批,其中,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项目由科研部门负责人审批,“冲补强”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基建专项资金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审批。

十二 医疗费审批:

医疗费用报销金额(单张票面金额)应按照额度逐级审批:1万元以下由门诊部主任审批;1万元至3万元以下由后勤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5万元以下由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学校医疗费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常驻地(广州、河源)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报销金额大小,须后勤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三 借款审批:

借款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可通过公务卡进行消费支付后凭相应票据到财务进行报销。其他借款按上述各类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借款超过1万元(含),须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四 全校范围内的常规支付业务,如工资薪酬发放、预算内课酬支付、学生勤工助学补助、水电费支付、办公电话费支付、社保公积金及税金缴纳、事业收入资金上缴、利息支付等,实行简化流程,由相应职能部门审批并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支付。

第四章 报销票据要求

十五 报销票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又称原始票据。提交报销的原始票据来源必须合法、符合国家财税规定。

(一)税务发票:指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航空机票、出租车票等票据,票面上须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对于采购资产设备的业务,原则上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财政票据: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非税收入票据、往来结算票据等票据。票面上须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特定行业票据:指由特定行业按国家规定印制的票据,票面上须印有行业特定标识,如:铁路部门印制的火车票、高铁票,银行印制的结算票据等。

(四)涉外票据:指由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或国外单位开具的票据,须是符合我国外汇结算要求和国外票据管理要求取得的票据,如:有收款单位盖章、签字或支付信息的Invoice或Receipt等。涉外票据报销前需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部门进行翻译审核并签字盖章。

(五)学校自制票据:指学校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包括收入(劳务)发放表单和校内结算单(包括后勤部门开具的用餐结算单、住宿结算单)。

十六 报销原始凭证要求

各项经费报销必须事先取得原始凭证,并填制支出报销单。

(一)提交报销的票据须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能清晰反映业务内容。票据须具体写明实物和服务业务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否则应提供辅助性的附件材料。

购买货物商品,票据未列明货物明细的(比如:票据填开内容为办公用品、日用品、耗材、文具、图书资料、试剂、实验材料等),须提供加盖商家有效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或购买清单。

购买服务,票据未标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单价等明细信息的(比如:票据填开内容为打印费、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技术服务费、维修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须提供加盖商家有效印章的服务结算明细清单。

(二)网络购买物品和服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物品和服务取得的发票,须附购买订单。

(三)政府采购业务、旅行社服务、会议服务、未能一次性完成的业务和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提供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研发、知识产权服务等业务须附清单或合同。

(四)合同须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各二级单位不得独立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签订人和签订时间等要素须填写完整,所有合同须加盖双方有效印章,学校印章须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要求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票据连号或多张日期相同、出票单位相同的票据,财务部门将其视同一张发票和同一次采购事项进行审核报销。

(六)发票或票据有效期为一年,从开票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的一般不予报销(包含业务发生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七)电子发票需上传网上报账系统进行真实性验证,并承诺只报销一次,不得重复报销。如存在重复报销情况,将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十七 票据填写和粘贴要求

(一)票据填写:单位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学费、城际交通费、医药费、保险费等相关票据,可使用个人姓名作为抬头;票据金额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不得开具与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

(二)原始票据填写错误的,应由原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遗失,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由经手人出具情况说明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四)票据打印、粘贴要求

所有票据要求平铺,不遮盖、不折叠,不使用废纸,不使用订书钉;小于A4纸规格的发票和报销附件需按不同费用、不同支出项目分类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可从财务部门主页自行下载打印)或空白A4纸上,粘贴时须使用液体胶水,勿使用双面胶、透明胶、固体胶等;A4纸规格及以上的发票和报销附件不需粘贴,电子发票、发票清单、出差审批表、收入(劳务)发放表等原始凭证须单面清晰打印,合同等原始凭证可双面清晰打印;所有票据打印、粘贴时,纸张需留出3cm的空白位置以便装订(A4纸横向放置时,左边预留位置)。

第五章 报销业务要求

十八  差旅费报销

(一)国内差旅费报销

具体规定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各单位需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差旅费报销须遵循“一事一报”原则。

报销须提供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邀请函、调研函等)、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材料。

(二)国际差旅费报销(含港澳台)

具体规定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差旅费管理办法》。

出国(境)计划任务和出国(境)费用预算未通过审批以及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须提供: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国际交流与合作部门审核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因公(私)证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原始票据及付款凭证,国外机构的会议通知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

职工报销探亲差旅费须到人事部门登记审批后,凭人事部门职工探亲审批单及车船票方可报销。

十九 会议费报销

具体规定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各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集中一次性报销。

会议费报销须提供举办会议申请表、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或会议证明材料、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有效费用票据以及用餐(住宿)名单和标准等材料。

二十 培训费报销

培训费包括学校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各类培训班发生的各项费用。各单位接受委托承办的国培、省培或社会培训等,按照政府及学校相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执行报销。非学历教育各类培训由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学院)协调统筹和管理,具体审批额度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执行。培训费报销实行“一班一结”,阶段性培训结束后应集中一次性报销相关费用。

报销须提供培训通知、课程表、预算表、学员名单、有效费用票据及其他佐证材料。其中,培训餐费另须提供用餐人员名单及标准;住宿费另须提供酒店水单或住宿人员名单及标准;租车费另须提供租车行程单;会务场地费另须提供合同等。

二十一  接待餐费报销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

具体规定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校外单位发公函来访或应学校邀请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必须事前完备报批手续,方可实施接待、报销。对未提供报批手续书面文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一律不予报销。1万元以下的公务接待费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1万元及以上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报销时须提供公务接待申请表、派出单位公函或经批准纳入接待范围的邀请函、接待清单、有效费用票据等资料。

(二)工作误餐报销

因部门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用餐,应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严格执行用餐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报销相关费用。如迎新、就业招聘会、运动会、庆典、业务来访调研交流等,根据工作需要可报销工作误餐费用。教职工按40元/餐/人以内的标准、学生按30元/餐/人以内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工作误餐费仅在部门经费报销,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5000元及以上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报销需提供餐费发票或学校食堂内部结算单、工作误餐说明(注明用餐事由、时间、人员名单和用餐标准等)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科研业务接待费报销

指各教学科研团队因学术交流、教学科研、项目合作、工作洽谈等业务活动接待校外人员而发生的餐费,仅限横向课题经费报销。

报销时提供餐费发票,发票须注明接待事由(含用餐时间、用餐人数)。

二十二条  劳务费报销

劳务费发放内容包括培训师资费、讲座费、专家咨询费、答辩费、评审费等。各单位的各类专项经费,凡涉及发放人员经费项目的,按该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规定发放。科研项目还须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严格在预算范围内发放科研绩效和劳务费。

劳务费标准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津贴补贴和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规定执行。严禁通过虚列、伪造劳务费发放名单等方式套取人员经费。

讲课费(税后)按照如下标准: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结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专家咨询费(税后)按照如下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半天的按全天的60%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起按前述每天的50%执行。

凡政府或学校专门文件制度对劳务费有发放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情况下,各种类型劳务费发放一般不得超过讲课费发放标准,具体由发放单位根据工作内容和个人学历、职称、职务等情况确定。

发放个人劳务报酬,除提供按财务规定填制的发放表单外,还需附上项目预算表、相应工作量说明和其他佐证材料。工作量说明可填写劳务薪酬申报表,说明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完成的具体任务及报酬标准和依据等。

二十三条  采购业务报销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业务具体采购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等制度。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等其他采购具体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和校内采购,校内采购具体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各类项目,须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报销时须提供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业务报销时提供发票、合同、资产报增单、中标通知书、立项申请书、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工程类采购业务报销时提供发票、工程结算书、合同、审计报告(零星修缮工程初审结算价5万元及以上等)、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十四  其他业务报销

(一)交通费:出租车票应写明往返地点,网约车发票须附行程单,租车发票须附租车必要性说明和行程单。地点涉及机场、车站、医院、菜市场、娱乐场所等车票、上下班通勤交通票、多张同车牌号的士票等一般不予报销,确因公务需要须注明原因。

(二)购置图书资料:若发票没有详细列示的,须附购买清单。购买大批量图书、期刊等须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门办理图书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凭发票、购买清单、合同及固定资产报增单等报销。

(三)资产报增: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设备,包括价值未达标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的物品,须经资产管理部门报增固定资产后,录入财务网上报账系统的资产报销模块。报销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资产报增单、验收单等材料。数据库软件等无形资产,经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报增登记手续(或盖章确认不需办理资产报增)后进行报销。单价在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能单独重复使用并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资等,须经资产管理部门报增低值耐用品。

(四)版面费:报销须提供发票、录用通知书或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页。如涉及第三方公司开具发票的,还须提供杂志社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具发票的证明。如果是专著,必须提供合同。境外版面费还须经过国际交流与合作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须附测试加工明细清单或测试报告。

(六)退质保金:须提供申请书(供应商或者部门出具,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须签字同意)、质保金付款凭据、验收报告和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办理。

(七)借款:具体规定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借款时需提交合同、报价单、会议通知等材料佐证。借款责任人必须为在职教职工,每位在职教职工限借3笔款项,借款人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到原办理借款的校区办理冲销业务。

第六章 报销流程及结算支付

二十五条  报销流程

各类经费报销需按规定打印粘贴好原始凭证,并在智慧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内根据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报账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按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好签批手续后,投递到财务部门会计核算科。收入申报系统如采用线上审批,则无需线下投递。

具体系统录入步骤和流程按照财务部门主页相关说明执行,可参考财务培训视频资料。

二十六条  结算规定

(一)学校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单次或者同一单位单日多次合计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采用对公转账等非现金方式

(二)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报销时须提供公务卡付款凭证或者付款记录。

(三)转账支票收款人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必须相同。

(四)校内部门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结转,不得支付现金。

二十七条  支付方式

(一)常驻地(广州、河源)市内实体店采购,1000元以内的业务可自行垫付;1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业务可选择对公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20000元及以上须对公转账。

(二)常驻地(广州、河源)市外实体店采购,须对公转账。

(三)零星的网购业务,可自行垫付。

(四)政府采购,须对公转账。

(五)差旅费中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相关会务费、培训费等业务可选择自行垫付、公务卡或对公转账。财政专项资金只能公务卡或对公转账。

(六)版面费、邮寄费,可自行垫付或对公转账。

(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校内项目号99开头)除版面费、的士费、邮寄费、电话费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转账。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八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性报账业务,由有关部门和财务部门依法依规协商处理。

二十九  本细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广师大〔2021〕3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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