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389号)

作者: 时间:2019-07-1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国内公务接待行为(转入学校财务账目的专项社会资金,按其协议办理)。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校外单位或个人,因其工作需要或应我院邀请,来我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术(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

接待外宾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需去访单位接待的,应当向其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

第五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校外单位发公函来访或应我院邀请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必须事前完备报批手续,方可实施接待。对无公函或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一)从学校接待费中开支的,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纳入其接待范围。

(二)从部门(单位)业务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创收提成中的预算接待费开支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二级学院由其院长批准),可纳入其接待范围。

(三)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纳入其接待范围。

第六条 应邀来我校访问、出席公务活动,应向来访单位或个人发出邀请。学校组织的公务活动,由校长办公室发出邀请;部门(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由所在部门(单位)发出邀请(二级学院由其院长批准,其他部门或单位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科研项目公务活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本人发出邀请。涉外公务邀请还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

第七条 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公务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用餐,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学校可以接待来访人员工作餐一次。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应当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者围餐。

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期间,严禁午餐喝酒。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招待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酒店,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过住宿标准。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果篮和额外配发饰品及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领队的姓名及职务、接待对象的人数、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报账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经批准纳入接待范围的邀请函、接待清单。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的财务报账按以下权限审批:从学校公务接待费中开支的,少于2000元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2000元及以上还须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从部门(单位)业务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创收提成中的预算接待费开支的,少于2000元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由其院长审批),2000元及以上还须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接待国内人员用餐,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含酒水)。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原则上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接待住宿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执行,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接待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依照政策规定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九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严格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监督。学校接待费由财务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单位)接待费在本部门(单位)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接待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负责依照公务接待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或不完备相关资料的,一律不予报销。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对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接待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3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广师院〔2014〕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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