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院〔2011〕45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横向科技研究与应用开发的稳步发展,提高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和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科研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来源包括:政府部门或校外企事业单位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合同经费。
第三条 我院教师及科研人员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承担的横向科研经费均为学院收入,必须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全额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或存放在学院财务处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财务处为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部门,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审计处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人,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名义与委托合作单位签订合同,经学院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方可有效。项目负责人须交一份合同正本到科研处立项登记,交一份合同正本及入账单据到财务处开设项目代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凡未与委托合作单位签订合同者,不予办理立项及入账手续。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须按学院资产购置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如果所购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委托方的,应在合同书中明确标注产权归属方,该资产购置费用由科研处、设备处批准认可,财务处根据合同委托方出具的“固定资产接收证明”方可不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转拨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经费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该项目研究支出,因违反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横向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工作。合同对经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要求报销经费;无明确规定的,其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版面费,出版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耗材等。
(二)仪器设备费:因开展项目研究需要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三)通讯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通讯费、网络使用费等。
(四)交通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车辆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
(五)餐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工作误餐费等,比例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40%。
(六)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评审费、成果鉴定费等。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协作费: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5万元以上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必须按国家及学院财务规定,取得合法合规的与横向科研项目支出有关的原始凭证,填写有关报账凭证,每张票据须由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审批人共同签字方可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各类票据财务报销时效为一年,从开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购买办公用品、耗材、书籍、资料等在500元以上的,须附由供货方提供的明细清单。
发表时间:201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