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院〔2014〕393号
各单位: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10月29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4年10月30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规范“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院开展“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以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资金为主,统筹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强师工程(本科高校部分)、人才引进专项等省级高等教育类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学院“创新强校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分配;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督导,绩效考评。
第四条 根据学院发展实际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资金分配。省财政厅下达拨付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 全面统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拨付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用于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上级下达拨付资金以竞争性(项目)分配为主;自筹专项资金,以学院规划(项目)和竞争性(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条 在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绩效考核中,绩效目标明确、项目预算执行优良、项目建设进展顺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较高、财务管理规范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将创新强校奖补资金用于创新强校相关工作,包括协同机制改革创新,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八条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支出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评审管理费等。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珠江学者”岗位津贴、“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业务费。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评审管理费。指学院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单位和财务处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套取现金。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项目申报、遴选、认定、评审程序和结果以及预算执行要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和审计结果要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以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情况、绩效目标、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按照相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学院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对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工作进展和结果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十六条 学院应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应按照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要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