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年度预算经费
(一) 经费核拨标准
1.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经费按8元/生,教学参观费按新生15元/生计算;
2.毕业论文(设计)费按毕业生人数文科80元/生,理、工、艺术科160元/生计算;
3.二级学院办公费按200元/教工,每增加一个校区加1000元计算;
4.教学差旅费按党政领导、专任教师及教辅人员(含教务员)200元/人计算;
5.教学调研与学术活动费按每个二级教学单位5000元整体划拨,再加上党政领导、专任教师及教辅人员(含教务员)150元/人;
6.本科师范生教育实习费按250元/生划拨(大三),本科专业实习费按理科180元/生、文科160元/生划拨,专科按理科160元/生、文科140元/生(大三)划拨。
7.二级学院资料费按专任教师及教辅人员(含教务员)150元/人计算;
8.差旅费按行政管理人员800元/人计算。
(二) 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 |
使用范围 |
适用管理办法 |
页码 |
主要内容 |
办公费 |
电话机、笔、剪刀等;不能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以及复印纸、硒鼓等办公耗材。复印纸、硒鼓等耗材的购买需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统一采购,但费用仍需各单位按原有的资金来源自行解决。 |
《财务报销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广师院〔2016〕426号)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97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须写明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未列明细的或金额200元以上的须附购买清单。网上购物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须附购买清单。 |
差旅费、教学差旅费、教学调研与学术活动费 |
调研、研讨、考察、参展、参会等 |
同上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01-103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事前申报:需提供相关通知或申请报告(含事由、参加人员、地点、活动内容和日程安排表、经费预算等资料) 2、按业务性质和管理权限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严格审批 3、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内省外同一标准;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4、不能报销如下费用: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 5、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
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后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
同上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01-103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
毕业论文(设计)费 |
1.毕业设计(论文)需要的资料费、复印费、装订费、调研交通费等,可以补助方式发放给学生。 2.购买毕业设计(论文)实验需要的耗材等。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劳务费等 |
《实习与毕业设计教学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广师院〔2013〕93号) |
《财务服务指南》之第201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实习与毕业设计教学无关的开支。 2、使用与报账必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
学生实习费 |
向学生所在实习单位支付的管理费,支付实习学生和教师的交通费(分散实习学生的交通费可以补助方式发放)、实习耗材费、住宿费、校外实习基地教师的指导费和管理费、艺术类学生写生的门票、车船费以及实习联络费等。 |
《实习与毕业设计教学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广师院〔2013〕93号) |
《财务服务指南》之第201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其中:实习联络费不超过其实习经费的15%(用款额度由各单位自行控制) |
教学参观费 |
车费、租车费 |
《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05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报销形式:包干、实报实销等 |
学生工作经费 |
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党团建设、学生就业工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生奖助贷勤工作以及各类学生学术、文体活动等 |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61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 开展日常学生工作及活动所发生的资料费,如购买笔墨、奖状、请柬、演出或比赛服装费、场地费、灯光音响租赁费等; 2、 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食品费:矿泉水及少量误餐费、误餐费支出不得超过学生工作专项经费支出的20%,学生用餐标准为不超过30/人/餐; 3、 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每位学生8元来回(原则上使用地铁和公交,租用车辆要作出说明) 4、 奖品费:用于奖励在学院专题教育、文体活动、课外科技活动、社区管理、党团活动等各类评比、比赛中获奖学生的奖品和奖金; 5、 讲座费、劳务费:学生活动讲座课时酬金、竞赛评委或裁判员的劳务费等、社团指导费、课外科技活动指导费; 6、 看望慰问重病学生的费用; 7、 暑期学生社会实践团队调研、实践活动开支; 8、 学生补助费用:用于开展专项工作,如学生奖助贷勤、毕业生就业、军训、迎新、心理咨询等工作的学生工作补助。 |
二、 财政专项资金(集体项目)(按预算执行)
项目 |
使用范围 |
适用管理办法 |
页码 |
主要内容 |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实行部门负责制的集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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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广师院〔2014〕339号) |
《财务服务指南》之第181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上级批复额度与申报额度一致的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将上级文件、项目申报书的详细资金使用预算送财务处。 2.上级批复额度与申报额度不一致的项目,以上级批复额度为基数,根据上级文件、项目申报书等重新制订详细的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经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同意(跨部门的项目由牵头单位制定项目预算),经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等)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处,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3、审批权限与部门审批权限一致。 |
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 |
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珠江学者”岗位津贴、“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 |
1、《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30号) 2、《财务报销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广师院〔2016〕426号)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81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
业务费 |
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
同上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40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复印纸、硒鼓等耗材需在政府采购平台上采购。 2、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等严格按照《财务报销实施细则》制度执行。 |
设备购置费 |
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
同上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40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院相关政府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2、科研、办公设备需在政府采购平台上采购。 |
维修维护费 |
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
同上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40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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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管理费 |
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
同上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40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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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科研经费
(一) 纵向科研经费 (按预算执行)
项目 |
使用范围 |
适用管理办法 |
页码 |
主要内容 |
设备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用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等费用。 |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468号) 2、《财务报销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广师院〔2016〕426号)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46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院相关政府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2、科研、办公设备需在政府采购平台上采购。 |
材料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
1、复印纸、硒鼓等耗材需在政府采购平台上采购。 |
测试化验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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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动力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产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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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
1、与部门预算经费差旅费内容一致; 2、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
劳务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
1、按预算执行 2、按月领取助研津贴或劳务费的学生不提取现金,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
会议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资讯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
1、同上 2、《会议管理办法》(广师党办〔2014〕4号)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46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能在校内召开的会议不到校外召开,确需要到校外召开的会议,须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会议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等费用)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450元; 2、在校内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有需要用餐的,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可安排在学院饭堂用餐,餐费不超过120元/人/天(含早、中、晚三餐)。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
1、同上 2、《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广师院〔2016〕402号)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46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项目组成员使用纵向项目经费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其纵向科研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中必须要有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预算,且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安排出访费用,不能超预算开支。每次出访前必须报科研处、外事处审查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2、按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财务报销时需提供省外事办的出国任务批件、因公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3、教职工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厅级干部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处级干部报学校组织部批准,普通教师报学校人事处批准)。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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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同上 |
|
外协费 |
外单位协作承担纵向项目工作经费支出 |
同上 |
根据合同约定,如有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的情况,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报学院审批后凭发票向外单位转出外协经费。 |
其他费用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为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不包括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
同上 |
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 |
(二) 横向科研经费
项目 |
使用范围 |
适用管理办法 |
页码 |
主要内容 |
业务费 |
包括:会议、差旅、市内交通、租车、路桥、汽油、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支出、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计算、测试、图书资料、专业软件购买、文献检索、通讯、网络使用、办公用品、耗材、打印复印、快递、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知识产权事务等相关支出。 |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469号)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52页及“财务处” 网页“财会法规” |
1、内容为购文具、书籍、资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材料等时,面额在500元以上的发票需附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材料清单。网上购物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须附购买清单。 2、用学院或个人名字报销的通讯、网络使用支出、须是项目组成员的手机费、座机费、网络使用费,但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按年度控制总量。 |
设备材料费 |
用于实验室与研究室的改装、试验和建设,实验材料,数据采集等支出。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53页及“财务处” 网页“财会法规” |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有关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如果所购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委托单位的,应在合同书中明确标注产权归属,该资产购置费用由科研处、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批准。财务处根据合同委托方出具的“固定资产接收证明”方可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
人员费 |
含项目组成员劳务、临时用工劳务、加班、聘请专职科研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
本校教职工及按月领取助研津贴或劳务费的学生不提取现金,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
外协费 |
外单位协作承担横向项目工作经费支出 |
原合同没有约定外协经费的,确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科研工作的,经委托方和科研处批准同意,我院与受委托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扣除设备费后,单项支出的外协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到账金额的50%。 |
业务餐费 |
用于业务接待工作餐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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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中介)费 |
技术交易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我院介绍横向科研项目的咨询服务费,按照项目实际到账金额的8%支付。 |
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到财务处报销。属单位的,提供税务发票报销;属个人的,以填写补助申请表形式发放。 |
结项前后科研绩效费 |
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组成员,金额不超过实际到账的20%;项目结项后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组成员,金额不超过实际到账的20%; |
1、外聘人员不得领取结项前后科研绩效费; 2、发放给本校教职工的结项前后科研绩效费不提取现金,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
其他费用 |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 |
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 |
四、劳务费
项目 |
发放范围 |
适用管理办法 |
页码 |
主要内容 |
部门预算及创收提成 |
本校教职工、外部人员、学生、临工 |
1、《关于严肃纪律规范津补贴和劳务费发放的通知》(广师院〔2016〕306号) 2、《财务报销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广师院〔2016〕426号)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99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预算内经费或预算外(创收提成)经费发放津补贴或劳务费的:工作时间内的,均不得发放津贴补贴或劳务费,有明文规定可以发放的除外;工作时间外的,可以根据工作强度发给一定的津补贴或劳务费,主要参与人员每人每天200元-500元、其他协助人员每人每天100元-300元。 2、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讲座、评审(估)、评标等工作的,其劳务费的计发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有关规定执行。副高及以下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 3、在各单位临时协助工作且不纳入学校学工部(处)勤工助学管理的学生,其劳务费从本部门的预算内(外)经费中支付的;属勤工助学性质的,其劳务费由学生工作部(处)专项经费支出。 4、除学生、临工等小额补助(200元/人/次以下)可领取现金外,其他人员(外部人员除外)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
纵向课题经费 |
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项目组成员绩效费 |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468号)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46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按预算执行; 2、本校教职工及按月领取助研津贴或劳务费的学生不提取现金,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
横向课题经费 |
项目组成员劳务、临时用工劳务、加班、聘请专职科研人员的工资;项目组成员科研绩效费 |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469号) |
《财务服务指南》(二)之第152页及“财务处”网页“财会法规” |
1、按预算执行; 2、外聘人员不得领取结项前后科研绩效费; 3、本校教职工及按月领取助研津贴或劳务费的学生不提取现金,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
发表时间: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