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3-1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报销票据要求

(一)发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对于采购资产设备的业务,原则上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发票或收据须注明:单位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不得开具与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

(四)原始单据填写错误的,应由原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遗失,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由经手人出具情况说明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六)电子发票报销须承诺只报销一次,不得重复报销。如有存在重复报销电子发票的情况,将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七)发票或票据有效期为一年,从开票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作出说明,经财务处长审批后方予报销。

(八)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按不同费用、不同支出项目分类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可从财务处网页自行下载打印)。小于A4纸规格的发票和报销附件需按要求贴在粘贴单上;A4纸规格及以上的发票和报销附件不需粘贴。

不按照要求填写和粘贴的报销单,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各类报销规定及手续

(一)各类经费报销需按规定粘贴好单据,并在财务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按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好签批手续后,投递到财务处核算科。具体系统录入步骤和流程按照财务处主页相关说明执行。

(二)合同须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各二级单位不得独立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签订合同,且签订人和签订时间等要素须填写完整。5万元以下的经济业务需提供合同作为佐证材料时,只需提供合作单位盖章的合同即可。旅行社服务和会议服务等必须签订合同。其他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要求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办公用品及其他服务和物资:须具体写明实物和服务业务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未列明的须附购买清单。

(四)小型及零星维修工程:由学校基建处或后勤处负责初审工程结算书;初审结算价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审计处审计报告、5万元以下的抽审项目根据审计意见书,凭工程结算书、合同、验收报告和发票报销。

(五)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价值未达标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的物品,必须附固定资产报增单。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经办人凭相关立项申请书、招标审批表、招标结果登记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报增单、合同正本及发票可办理报销手续。数据库软件类发票,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或盖章确认不需办理资产报增后可办理报销手续。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等其他采购具体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六)购置图书、资料:购买图书、资料若发票没有详细列示的,须附购买清单。购买大批量图书、期刊、数据库等须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图书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凭发票、购买清单、合同正本及固定资产报增单方可报销。

(七)酬金、补助类: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津贴补贴和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230号)。各单位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和劳务费,一律按类别归并纳入学校统一规范后的项目。

发放各类津补贴、劳务费和临时聘请专家咨询费等人员费用,须提供发放对象的姓名、职务职称、工作时间时长、费用标准和工作内容等信息作为人员费用的计算依据。

在编和人事代理在职人员,学校发放的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包含了完成职务职责范围内工作的所有劳动报酬,教职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因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外工作和节假日值班的,不得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等报酬,由单位安排补休。安排非编合同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报酬,按劳动法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各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设发放项目。

各单位的各类专项经费,凡涉及发放人员经费项目的,按该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规定发放。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讲座、评审(估)、评标等工作的,其劳务费的计发标准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津贴补贴和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其他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专项工作专家库抽选或临时聘请的校内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咨询、招(评)标、评比、公开招聘、检(督)查、专题讲座(不含正常教学和学术活动的讲座或报告)等工作的报酬,可参照聘请校外专家相应类别报酬标准的50%计发工作业绩金。

在各单位临时协助工作且不纳入学校学工部(处)勤工助学管理的学生,其劳务费从本部门的预算内(外)经费中支付;属勤工助学性质的,其劳务费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专项经费支付。

发放教职工、外部人员、学生、临工等各类人员的津贴补贴、劳务费,需提供工资号或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外部人员必须提供),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准。除现场慰问等特殊情况可领取现金外,其它各类人员补助必须在财务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并提供纸质原始凭证,通过银行批量发放。

(八)公务接待: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费报账须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经批准纳入接待范围的邀请函、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申请表等资料。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校外单位发公函来访或应学校邀请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必须事前完备报批手续,方可实施接待、报销。其中,从学校接待费中开支的,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从学校部门(单位)业务经费、创收提成中的预算接待费开支的,行政部门和教辅单位须经分管学校领导同意;二级学院须由其院长同意。

涉外公务邀请还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对未提供报批手续书面文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一律不予报销。

从学校公务接待费中开支的,2000元以下的接待费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2000元及以上还须经分管财务学校领导批准;从学校部门(单位)业务经费、创收提成中的预算接待费开支的,2000元以下的由学校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由其院长审批),2000元及以上还须经分管财务学校领导批准;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非公务接待: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非公务接待餐费报账的通知》。非公务接待用餐是指学校在公务接待之外,因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用餐。非公务接待用餐应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报销相关费用。非公务接待费报销须提供财务票据、用餐申请、用餐人员名单等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正常用餐的、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如迎接新生、就业招聘会、运动会、庆典等,根据工作需要可报销工作误餐费用,教职工按40元/餐/人以内的标准、学生按30元/餐/人以内的标准包干使用或报销财务票据,列明用餐人员名单,根据工作内容从相应工作经费中列支。

审批报销程序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国内差旅费: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落实禁止公款旅游有关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各单位需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并报有关责任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或证明,与出差地点和出差时间不符的不予报销,无故绕道者,绕道部分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1.各类资金根据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实施不同的内部控制。具体如下:

1)从学校部门项目经费支出:培训差旅费,管理干部由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差旅费,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出差由二级单位书记审批;二级单位书记出差由二级单位院长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及书记同时出差由联系学校领导审批;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从财政专项经费(包括从创强、冲补强等财政经费中安排的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等)支出的培训、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出差由二级单位书记审批;二级单位书记出差由二级单位院长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及书记同时出差由联系学校领导审批。

3)从科研经费支出的培训、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组成员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4)副职学校领导由正职校领导审批;正职校长、书记相互审批。

2.城市间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标准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人员、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一、二级教授及

相当人员

公务舱

(科研项目)

凭据报销

经济舱

(非科研项目)

厅级干部,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学生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注:1.“相当人员”是指工资及岗位津贴与该等级相当人员。

    2.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从学校年度预算部门经费项目支出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从纵向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3.学生出行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遇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1)因工作需要,省部级人员、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2)出差人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车时间超过 6 小时的,可以乘坐普通软卧。

3)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不受级别限制据实报销。

4)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5)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费用可以凭票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报销一份交通意外保险费。

3.住宿费: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入住宾馆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省内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城市

住宿费标准

省级,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厅级,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其他人员及学生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

900

550

45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

850

530

420

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

850

500

400

出差人员省外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厅级,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其他人员及学生

省级,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厅级,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其他人员及学生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800

47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29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3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4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住宿费可不受限额标准限制,凭举办方出具的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2)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据实报销。

3)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不受级别限制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 元。学生参赛、社会实践、田野调查等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凡由校外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员除在途期间外,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5.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学生参赛、社会实践、田野调查等市内交通费为每人每天40元。凡由校外单位承担市内交通费用的,出差人员除在途期间外,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6.与会和外派等的差旅费:出差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和培训班,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承担会议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的,会议和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不承担会议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按会议、培训通知的交费标准据实报销。

7.出差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单位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以及参加支援扶贫的,凭有关单位公函,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挂职或抽调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并每人每天发放 100 元伙食补助费。

8.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其职务(职称)参照学校同等职级的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

9.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1)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或受邀参加各类会议,住宿由对方单位提供的,凭对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边远地区和自己家、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由所在单位书记审批)批准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0、关于国内差旅费报销的补充说明:

1)由学校组织集中学习的培训等差旅费用,不再报销培训期间的交通补助。

2)从项目经费报销校外课题组成员的差旅费,须提供项目申报书成员名单作为佐证,且不予报销差旅补助。

3)出差时间达到7天或者利用法定节假日出差等特殊情况产生的差旅费用,出差人需提供详细具体的工作日程安排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跟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由二级学院书记或者院长相互审批)以及项目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报销相关差旅费。

(十一)关于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需附上测试加工明细清单,测试报告。

(十二)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含港澳台):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和《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行〔2018〕17号)执行。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财务报销业务时,需提供省外事办的出国任务批件、因公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执行批准的出国组团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1.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公临时赴国外进行90天以内的访问、讲学、交流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等公务活动。临时出国的单位或人员需提供相关通知或申请报告(含事由、参加人员、地点、活动内容和日程安排表、经费预算等资料),并按业务性质和管理权限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严格审批后,方可出行。如需委托旅行社来组织相关活动,须按程序与旅行社签订服务合同。

2.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国人员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如下:

级别

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商务舱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3.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其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4.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5.伙食费及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宜实行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在规定标准内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据报销。

(十三)会议费: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会议费的报销必须提供会议审批表,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四)市内交通费及工作误餐费:凡在广州11区内(荔湾,越秀,白云,番禺,天河,海珠,黄埔,南沙,花都,从化,增城)外出办事,交通费按15元/天的标准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其出租车票报销须部门负责人审批;对确因工作需要在市内办事或执行特殊工作而错过用餐时间的,工作误餐费按40元/餐/人的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包干和工作误餐费只能在部门经费中列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五)教职工集体活动: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集体活动经费管理指引》的规定执行。对使用公款开展的集体活动,应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

党员集体活动:由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的党员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党员学习培训、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考察等)。

工会春游秋游活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及有关精神,各分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在广州市区域内的春游秋游活动(必须在非上班时间开展,当天来回)。

(十六)职工探亲差旅费:职工报销探亲差旅费须到人事处登记审批后,凭人事处职工探亲审批单及车船票方可报销。

(十七)门诊、住院医疗费:

1.教职工住院医疗费及门诊医疗费在财务处对外服务时间内均可报销(每周四下午不报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报销),住院费报销必须附费用清单。离退休人员采取现场办结形式,在职人员采取现场投单形式,报销费用转入个人工资账户。

2.学生门诊费报销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规定的时间现场办结,采用现金结算。(寒暑假期间不报销)。

3.关于医药费电子发票。持经批准后的医药费电子发票报销,报销人须在门诊报销单据背面书写“承诺只报销一次,重复报销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字确认。

(十八)涉外票据:所有国(境)外发生的费用均须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翻译成中文并签字盖章方可报销。

(十九)外地发票:持外地发票报销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不予报销现金,只能办理电汇。

(二十)网络购买物品和服务的发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物品和服务取得的发票,须附购买订单。

(二十一)旅行社发票:部门或项目组委托旅行社组织的各种会议、考察、调研并使用旅行社发票报销相关费用的,须提供分管校领导签名同意的相关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预算金额、参加人员、活动内容等)和与旅行社签定的合同,方可报销。

(二十二)版面费:如果涉及中介机构公司开具版面费发票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录用通知书,或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页。如果是专著,须提供合同。

(二十三)为贯彻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中层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请各单位负责人在审批下列款项时,在报销票据上注明“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字样,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具体项目如下:1.未列入预算的资金支出;2.预算中单项支出在五仟元以上(含五仟元)资金的使用;3.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学校下拨的部门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学校领导负责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学校领导负责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负责审批。安排的项目资金已有明确具体用途的,不须再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部门管理费参照执行。

(二)项目经费:包括创新强校经费、“冲补强”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基建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等。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长负责审批,创新强校资金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基建专项资金由基建处长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学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学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若经费使用人是项目负责人的,根据资金性质由分管学校领导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医疗费: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广师院[2015]241号),审批权限如下:0.3万元以下由门诊部主任审批,0.3万元至0.5万元以下由后勤处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1万元以下由分管后勤处的校领导审批,1万元至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经校公费医疗审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销时附“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无须校长签名)。

如遇医疗费审批权限调整,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报销金额大小,须后勤处处长审批。

(四)预算内课酬支付不需校领导审批。

(五)借款: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可通过公务卡进行消费支付后凭相应票据到财务进行报销。其他借款按上述各类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所有借款超过0.5万元,均须财务处长审批。

第五条 结算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到财务处办理转账结算(含多张日期相同、出票单位相同、号码相连、合计金额1000以上的发票)。

(二)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报销时须提供公务卡付款凭证或者付款记录。

(三)转账支票收款人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必须相同。

(四)学校内部门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结转,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广师大〔2019〕519号)同时废止。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版权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处

您好!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