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及交通标准

作者: 时间:2026-06-03 点击数: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人员、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一、二级教授及

相当人员

公务舱

(科研项目)

凭据报销

经济舱

(非科研项目)

厅级干部,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含学生)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

1.“相当人员”是指工资及岗位津贴与该等级相当人员。

2.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学生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从学校年度预算部门经费项目支出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从纵向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3.因工作需要,省部级人员、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4.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车时间超过 6 小时的,可以乘坐普通软卧。

5.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不受级别限制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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