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1-01 点击数: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

粤财资函〔2020〕23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8〕1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

 

  自2020年6月15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须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中办理。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审批,出租单位在物业出租出借登记菜单中选择相关资产卡片,并填写相应物业单元信息,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步:公开招租及签订合同,出租出借单位打印审批文件(水印版,附件1)、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租,中标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步:自动备案及监督检查,出租出借单位上传合同信息后系统自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系统自动发布预警信息,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督促出租出借单位及时上缴收益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等自行招租事项,出租出借单位在物业出租出借登记菜单中录入拟出租内容时,招租方式选择“自行招租”,其他线上申请、审批流程同“第一步”;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结合实际,公开招租,签订合同;自动备案及监督检查同“第三步”。具体操作详见《出租出借线上审批操作指南》(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展线上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二)未按要求提供审批文件(水印版)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对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请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将尚未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租出借模块中登记的出租出借事项录入系统,届时系统将关闭录入功能。此后,向审计、纪检等部门提供出租出借相关资料以本系统数据口径为准。

 

  (四)出租出借线上审批操作视频资料已上传至系统首页的“相关下载”中。各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1日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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