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15 点击数:

广师大〔2019〕533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填凭证日期;

2.凭证的名称;

3.填制凭证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业务公章等)及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三)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上必须有“部门负责人”、“验收或证明”、“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付款项的“用途”。

(四)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有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教工出差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退还借款凭证副本。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交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第三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填制凭证日期;

2.凭证编号;

3.经济业务摘要;

4.会计科目;

5.金额;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经办或领款人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月一个顺序号。如一笔经济业务需填两张以上记账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可不附原始凭证外(但要附调账更正详细说明,调账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五)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记账凭证后面或者附原始凭证复件。

(六)记账凭证入账后,发现错误的更正处理方法:

1.当年内发现填制错误的,可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2.当年内发现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有错误的,可将正确数与错误数之间的差额,另填制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并附详细说明,经办人和负责人需签字;

3.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并附更正说明,经办人和负责人需签字。

第四条 记账凭证装订

(一)记账凭证应当连带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二)对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在书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五条 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原始凭证时,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提供复制件并应专设登记簿登记,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方法(具体见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一)取得原开出单位有公章的证明,并证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二)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作为佐证材料,作为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依据。

第七条 会计账簿的启用、结账

(一)用计算机打印出来的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于年度终了装订成册,并在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

账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薄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二)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单位,当天填制的记账凭证,应当天结账,并打印当天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即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第八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细则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广师院〔2007〕299号)同时废止。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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