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9-30 点击数:

广师院〔2014〕339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9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4年9月30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学院等安排,为发展我院教育事业,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教育工作专项资金、基建专项资金、重点人才建设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实行部门负责制的集体项目。

精品课程、教研项目、特色创新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等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一)制订资金预算计划

1.上级批复额度与申报额度一致的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将上级文件、项目申报书的详细资金使用预算送财务处,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2.上级批复额度与申报额度不一致的项目,以上级批复额度为基数,根据上级文件、项目申报书等重新制订详细的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经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同意(跨部门的项目由牵头单位制定项目预算),经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等)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处,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3.跨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确定主管的职能部门,由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由项目负责单位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到账。财务处在“财务处”部门网页设“纵向经费到账通知”模块。收到相关部门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后,及时公布经费到账信息。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主管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单位和财务处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套取现金。

经费报销的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须是项目组成员或项目负责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设备及服务等采购,基建工程及修缮项目等,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院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及报销的审批。

1万元以下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由院长审批。跨部门的项目由主管的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根据权限进行审批。

如属财政专项,1万元以上还需项目主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财务处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根据财政部门规定,20万以上的资金支付必须实行直接支付;20万以下的可申请授权支付。如需申请授权支付,项目负责单位应在经费到账后,将经费指标按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进行细分,提出书面申请,与项目预算书一起送财务处办理申请手续,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考核。项目负责部门应提前做好制定项目预算、签定合同、支付申请等准备工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相关款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列为专项资金考核指标之一,对未能按计划执行资金预算的项目负责单位,上级部门、学院将在以后项目申报或安排专项经费时予以相应核减。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由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

发表时间:2014-09-30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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