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0-04-13 点击数:

粤财行[2009]17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决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并按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行政经费执行情况考核表,以便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能够及时、准确地对各单位的行政经费节约情况进行考核。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决定,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经济形势,在全社会形成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氛围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粤办发[2007]6号)、《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08]229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08]230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粤财行[2008]172号)和出国(境)经费管理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开支,严禁超范围、超规模、超标准开支行政经费。

四、按照“五个零增长”(即: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零增长、会议经费零增长、公务接待费用零增长、党政机关出国经费预算零增长、办公经费预算零增长)的要求,结合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经费节约考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要求公用经费执行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数;二是经济科目执行情况考核,主要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出国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6个经济科目,要求上述经济科目支出不得超过上年决算数。

公用经费以2009年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总额为考核基准数据。

经济科目以2008年支出决算数为考核基准数据。

五、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实行按季预告,年度综合考评。按季预告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级次,年终综合考评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级次。

按季预告:相关考核部门对各单位每季度的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各个经济科目执行情况进行预告。公用经费实际执行数不高于全年预算平均执行进度的预告级次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各个经济科目实际执行数不高于2008年支出决算数平均进度的预告级次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年终考评:年度结束后,相关考核部门将根据各个单位2009年的支出决算数与2009年公用经费预算、2008年各个经济科目支出决算进行总体考评,并按以下标准核定考评级次:

良好:公用经费预算实际执行数不超过年度预算数的95%且各个经济科目实际支出数不超过2008年决算数。

合格:公用经费预算实际执行数不超过年度预算数且经济科目实际支出超过2008年决算数的科目少于4个。

不合格:公用经费预算实际执行数超过年度预算数或经济科目实际支出超过2008年决算数的科目超过(含)4个。

各单位要根据季度预告结果,认真分析单位的财务支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压缩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开支,确保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取得实际成效。

六、各个单位的基准数据和支出数据原则上从省财政厅的部门预算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直接提取。已纳入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单位应及时通过系统完成结账工作。与上述财政管理系统没有联网的单位,由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报~2009年行政经费执行情况考核表》上报相关考核部门。

七、相关考核部门在各个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各个单位通报季度预告结果,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年度综合考评初步结果通报各单位,各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在收到通报结果20日内反馈意见。省直机关的反馈意见由省财政厅汇总,会同省监察厅审核后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报送省政府审定;事业单位的反馈意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年终考评结果。

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对涉及的经济科目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各单位要在反馈意见中详细说明。

八、根据省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评结果,取得综合考评良好级次的单位可以在节约的行政事业经费中提取部分资金,按照现行年度节支奖标准发放一次性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励金;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发放一次性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励金。总体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审计厅对其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九、省直机关的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负责;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报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备案。

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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