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2〕169号
|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高等学校:
2007年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对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不少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学科和专业建设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高等学校的分类定位与指导”的要求,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及其学费分类归档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分类归档标准:
第一类:第一批次(含相应提前批次,下同)招生录取本科院校(专业)
第二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非第一批次招生录取的本科院校
第三类: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
第四类: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校高职类专业(大专)
第五类:普通艺术院校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
二、各类别不再罗列具体学校。
三、各类别各专业的原学费标准不变。
以上规定自2012年新生入学起执行,2008至2011级学生学费维持入学时标准不变。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粤价〔2007〕186号文执行。因类别变动导致收费标准变更的学校,请提供具体类别档次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
附件: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
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
| | | | 第一批次(含相应提前批次,下同)招生录取本科院校(专业)
| | | 1.艺术类一类专业为美术艺术设计、广告、声乐、钢琴、社会音乐、管弦、作曲、音乐音响导演;二类专业为音乐学、民乐、绘画、雕塑;三类专业为上述两类专业之外的专业。
2.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复读专业学费=所需的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3.网络学院学费、自学考试自考班学费可按本校普通教育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上浮不超过50%。
| | | | |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非第一批次招生录取的本科院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表时间:2012-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