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大〔2019〕528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堵塞漏洞,避免风险,维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有的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和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管理
1.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防止和杜绝出现账户开设过多,以致于资金分散失控的现象。
2.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开立账户,严禁将款项存入非法金融机构。
3.学校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4.银行存款账户只供学校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5.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
1.每笔资金的支付必须手续齐全,付款时检查是否按照资金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基建维修、设备购置(集中购置)、合作办学学费分成等款项支付必须附带合同。
2.银行出纳负责存取款、支票的保管签发、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工作,并于每月末填制“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报送财务处长,以便财务处长及时掌握学校资金存款情况。
3.银行支票应根据编号按顺序签发。具体规定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支票和印鉴章管理办法》。
第三条 银行存款的对账管理
(一)银行出纳应定期向银行索取对账单,当月的对账单应于下月5日之前备齐交给对账人员,对账人员负责核对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对账人员应由出纳以外的人员担任。
(三)对账人员的职责:
1.对账人员每月编制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调节后的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将未达款项逐笔记录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并分析未达款项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对不清楚的发生额,一定要及时查明原因,核对清楚。如发现支票已开出十天以上,而银行仍未到达,应及时向经办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或收回支票。如银行对账单已有收到款项,而我方未收到时,应通过银行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最终确保银行存款账簿的每一笔业务真实、完整、准确。
3.对账人员将编制好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一起交给科长复核后签名或盖章,方可装订保管存档。
4.对账人员应在《银企对账协议》要求的日期前完成对账工作,将《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交回银行。若存在账户余额不符,应与开户银行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广师院〔201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