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广师大〔2025〕388号)

作者: 时间:2025-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结算、清理等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级核算的往来款,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工会、教育基金会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学校财务处和各业务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催结,按照规定程序核销;业务经办部门要会同财务处做好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及时结报往来款项。各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经济业务活动产生的往来款项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及清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因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基本建设等经济活动产生的处于结算过程中的款项,包括应收及预付款(以下简称“暂付款”)、应付及预收款(以下简称“暂存款”)。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

第五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款项,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如各类预付款、出租资产或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类垫付款项和个人欠款、支付的可以收回的定金或押金等。

第六条 暂付款经办人、责任人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学生等不得申领暂付款。

第七条 暂付款(借款)原则。

(一)预算控制、专款专用。不得办理未落实经费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严禁截留挪用或公款私用,须专款专用。

(二)依据充分、一事一借。借款业务应有充分的依据,有明确用途,实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谁经手谁催收,责任到人。

(三)按时结算、及时清理。限期结算,实行旧账不还新账不借,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定期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条 借款办理和核销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经办人须在网上报销系统认真、完整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借款单》。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包括借款日期、开支项目、用途、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借款责任人、预计报销日期等。

(二)审批借款。业务借款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中不同经费审批权限予以审批。凡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含)的,须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下经授权可由副处长审批)。借款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如责任人和负责人为同一人,仍须一名在职人员作经办人签字。

(三)办理借款。办理好相应审批手续之后,提交借款单(一式两联)、会议通知、合同等相关材料至财务处,财务处方可受理暂付款支付业务。借款单第一联财务作支出凭证记账,第二联留财务处作报销备用。

(四)核销借款。借款责任人应及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冲账时,借款人在系统填单冲销借款,提交报销单、发票、合同、验收单、报增单等原始凭证至财务处审核办理冲账。结算核销的相应发票内容必须与借款用途一致,否则不予核销。

第九条 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差旅费、零星采购、医疗费借款等),经办人可在各项业务发生后凭发票及时报销;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

第十条 由学校垫付的房租费、水电费、个人所得税款、公积金等款项,一般从个人工资或学校课酬津贴账户中直接扣除,没有工资、课酬津贴的职工,须到财务处缴款。

第十一条 暂付款核销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自行程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核销。

(二)各类会议性支出借款,自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核销。

(三)设备采购借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时间核销,合同未约定的一般须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核销。借款时应写明设备、物品名称,固定资产验收入库以及报增后,应及时办理冲账。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

(四)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维修工程等借款,一般应在预付款项支付后六个月内核销。借款时须持经财务处认可的工程付款合同书办理,工程完工办理结算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

(五)押金(保证金)借款,项目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时间,合同未约定的一般须自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核销。

(六)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的水电费等款项,后勤处等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跟进,须在三个月内凭发票核销。

(七)其他各类业务性借款,无特殊情况均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冲销。

第十二条 借款超过规定核销期限仍未办理冲账的视为逾期。对于逾期未冲账借款,学校财务处可视情况限制借款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借款项目或负责人名下所有项目办理借款、报账业务的权限,以及缓发借款责任人工资,直至暂付款冲销结清为止。

如逾期三年未核销借款,学校有权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核销的,借款责任人需在核销期限到期前提交《逾期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经财务处审批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四条 财务处建立暂付款长期逾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类借款、欠款进行清理,通过校园网站进行定期通报,督促借款人、欠款人清还。对屡次逾期或长时间逾期的经费负责人和管理效果差的二级单位,可纳入相应部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暂付款责任。

(一)暂付款实行经办人(借款责任人)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二)借款责任人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时,应按规定核销名下所有借款,否则将不予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确有原因无法结算核销的,必须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借款责任人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转移借款责任,变更借款责任人应为学校在职人员,接管并负责核销相应借款。

 (三)对严重违反暂付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坏账损失核销。

坏账损失是指学校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暂付款。包括因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挂账依据不明、债权人死亡或破产等原因无法收回的暂付款。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暂付款确认为坏账,不得自行核销。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由责任部门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交证明材料,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政办公会议审定进行坏账损失核销。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坏账损失核销事项,财务处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根据批复进行坏账核销处理。

第十七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暂付款,学校仍然保留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应积极追索,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三章 暂存款管理

第十八条 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应付未付及预收的待结算款项,体现为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主要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如各类押金保证金、应付未付酬金与奖助学金、学杂费培训费等教育收费暂存款、科研经费暂存款、创收经费暂存款等。

第十九条 暂存款应本着“及时确认、定期清理”的管理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核销手续。

(一)按规定须上缴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应付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截留。

(二)对于已确认用途及权属人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款项,应及时确认收入,办理入账手续。

(三)按合同约定预收的押金、保证金等款项由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负责清理,到期后确认无遗留问题的,提交质保金付款申请书、验收报告、合同等材料及时办理退付结算手续。

(四)财务处会定期对暂存款进行清理,通过校园网站将到款情况挂网通知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及时办理结算或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暂存款清理。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暂存款的日常核算以及督促清理工作,定期开展全面清理,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对账龄超过一年的暂存款,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二)基建处、后勤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应负责工程、设备预收质保金等款项的备查登记以及清理结算工作。

(三)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奖助学金(含助学贷款)等款项的清理工作。

(四)科研处、教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产教融合经费等暂存款清理工作。

(五)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培训费暂存款清理工作。

(六)其他单位应做好所辖创收经费或其他应付及预收款项清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暂存款的核销处理。

(一)财务处对未能及时确认收入的款项暂计入应付账款,到账超过三年未认领未结算的,须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二)对三年以上账龄的因工程、设备发生质量问题而无需支付的质保金等款项,相应业务部门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处审核后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对三年以上无人追索的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三年以上账龄的预收款项,财务处应当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对创收经费暂存款将直接作为学校收入处理,不再计入相关单位收入结算基数。对确属不需支付的账款,财务处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暂存款,财务处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备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认学校收入的应付款,债权人追索时,在事实确凿的前提下,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协助配合,获取有效证明材料后办理结算手续。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财务处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财务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523 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逾期核销申请表

借款责任人


凭证日期及凭证号


项目编号


金额


借款摘要(用途)


对方单位(个人)


拟核销时间


逾期情况说明

(须详细说明情况及处理意见)

借款经办人

审批意见

(须说明情况是否属实)

借款责任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处

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借款责任人变更申请表


变更原因

离、退休( )   离职离校( )

校内调动( )   其他:

未冲账

借款明细

借款项目号

借款

日期

凭证号

借款摘要

借款金额





















原借款责任人姓名:

原借款责任人工资号:

签名:

年 月 日

现借款责任人姓名:

现借款责任人工资号:

签名:

年 月 日

借款责任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财务处审核结果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电话:020-38256666

版权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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