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广师大〔2026〕199号)

作者: 时间:2026-05-2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保证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 号)和《广东省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是指学校用于学生食堂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短期内快速、大幅上涨时,以现金补贴方式来平抑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平抑基金来源: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平抑基金,年度平抑基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在校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总额的1%或本年度在校全日制学生生均标准60元。如当年启用平抑基金,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第四条 若食堂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出现异常波动、涨幅剧增,导致当年基金与学生食堂实际需要补贴出现资金缺口时,学校须及时对平抑基金进行补充。

第五条 平抑基金补贴对象为学校食堂(含非自营食堂)大众伙食。

第六条 成立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部、基建与后勤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在纪检、审计部门监督下,负责对平抑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批准和监督平抑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财务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在纪检、审计部门监督下,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平抑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包括:建立平抑基金筹集和管理制度,建立平抑基金启用、停用机制;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平抑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负责监督管理平抑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监督,协调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平抑基金管理。平抑基金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不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考核,不得以设立平抑基金为途径从学生食堂盈利。平抑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平抑基金实行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九条 平抑基金的启用条件

为调控学生食堂基本大众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经领导小组研究,可启用平抑基金对食堂补贴。

(一)以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主要启动依据。当学校所在地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三个月月度与上年同期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即可启用平抑基金,学校按每生每月不低于10 元的标准给予学生食堂基本大众伙食补贴。并以此为基数,月度同比涨幅每增加1%,补贴标准每生每月增加5 元( 即月度同比涨幅达到4%,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低于15 元;达到6%,即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低于25元)。

(二)因出现成本短期内快速上涨(如学校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人力成本大幅增长、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原料价格涨幅过快时)、外界不可抗力导致食堂经营单位无法正常运作等,以及其他学校认为应当启用平抑基金的情形,经平抑基金领导小组评估认为应当启用时,应启用平抑基金,补贴额度和期限由平抑基金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十条 平抑基金启动流程及补贴额度核定

符合平抑基金启用条件时,由食堂以专项报告形式向学校后勤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须提供相关材料和票据包括:申请理由、成品价格构成等),经学校后勤部门初审后形成补贴建议方案,报平抑基金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经平抑基金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后再实施。若使用平抑基金额度达到学校“三重一大”管理规定要求时,按照学校的决策程序上报学校决策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当年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请资格:

(一)食堂饭菜价目表变化没有定期向后勤部门报备,饭菜价格高于报备价格或变相涨价(以新代加),高中低价位菜品比例不符合食堂管理办法3:4:3比例达3 次及以上的。

(二)食堂在日常经营管理期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使用过期、“三无”及假冒伪劣产品或违禁食品添加剂。

(三)食堂在日常经营管理期间,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书。

(四)食堂季度考核分数低于80 分。

(五)食堂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严格执行上级监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后勤部门要随时掌握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和学生的合理诉求,确保学生真正享受到平抑基金带来的实惠。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定期审计,确保平抑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平抑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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