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确保科研经费的合规合理使用,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 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 督办法》(粤财规〔2023〕2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及《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穗科规字〔2023〕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委、省、市 等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有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纵向科技类: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2.对于合作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并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间接费用比例。
(二)纵向社科类: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4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第五条 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一)管理费是指学校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成果培育及转化的经费。
(二)凡属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项目(不含校级项目),上级文件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他纵向项目均提取该项目当年实际拨入学校经费额(不含学校配套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三)提取的管理费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二级单位按4:4:1:1比例分配使用和管理。管理费中的40%划拨给学校统筹使用;40%划拨给科研处,用于支付科研处在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等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10%划拨给财务处,用于经费核算、经费管理等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10%划拨给二级单位,用作二级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
(四)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提升学校科研立项规模及质量。管理费可用于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重大科研项目及成果的培育,开展科研项目申报培训、专家咨询等。
2.组织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管理费可用于组织科研论坛、会议、科普宣讲、科普竞赛、科技成果宣传推介等,以及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开展学术报告。
3.专项科研管理业务等。各类竞争性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结题验收、劳务等相关费用,学校参加的各类科技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会员费用。
4.科研管理人员培训交流等。学校组织科研管理人员参加科技业务培训、会议、校地交流等相关费用。
5.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工作相关差旅费。指科研管理人员为开展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外出调研、专题研讨、实地 考察、业务学习、成果参展等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6.其他科研管理业务相关的费用。
以上费用的开支标准遵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 绩效支出的管理与使用
(一)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奖励的相关支出。
(二)绩效支出的发放原则: 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应按照本办法中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规定编制预算。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对间接费用预算调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
第九条 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将根据 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间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规和弄虚作假等问题,将作出责令整改、 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