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管理细则(试行)》广师大〔2025〕317号

作者: 时间:2025-09-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省级师资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师函〔202423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学校承担开展的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简称“国培”)和广东省教育厅强师工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职业院校骨干教师能力提升培训”(简称“省培”)等培训类项目的专项经费。对口支援师资培训项目经费参照省培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师资培训中心学校行使“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的统筹协调过程管理职能;校内各二级单位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培训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费安排与拨付

第四条 师资培训中心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资金额度和使用总体安排,结合申报情况,确定各项目年度培训任务及经费分配额度。

第五条 师资培训中心按子项目建立专项账户,分次将培训经费拨付至项目负责人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实施“双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主管培训院领导共同监管。

第六条 二级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报至师资培训中心审核备案后按计划执行。

第七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经费由师资培训中心根据学校规定和实际情况核算场地及设备费后,剩余经费一般分两次拨付至项目负责人。第一次在网上报名结束后拨付金额为项目经费80%第二次在开班后根据实际参训学员人数拨付余款。因开班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剩余经费,由师资培训中心收回统筹安排。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国培”和“省培”项目分为网络研修、集中研修(含跟岗学习、企业实践等现场教学)和混合式研修三类;混合式研修按照不同研修方式、不同标准分阶段计算经费。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集中研修的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不含分段实施的项目)。网络研修经费按不高于4//学时的标准执行。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经费按照培养对象人数和支持标准核定,具体要求及标准见《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十条 “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培训(企业实践)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场地及设备费、住宿费、伙食费、教学资源费、交通费、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其他费用以及师资费等。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训学员收取额外费用。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经费参考本细则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培养对象的集中研修、进修访学、示范引领、课题研究等活动,具体包括实施项目相关的培训费、导师指导费、课题研究费、差旅费、食宿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成果宣传、论文发表、著作出版、专用材料费等,有关标准参照培训类项目执行。其中,课题研究费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经费主要可开支以下费用:

)师资费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和指导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包括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1.讲课费,参照以下标准(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执行:

1)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校外专家有职务无职称的,参照以下课酬标准执行:

型企业省级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政府事业单位正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参照教授级标准发放;

型企业省级社会团体政府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型企业负责人或政府事业单位副处级职务人员,参照副教授级标准发放;

其他人员原则上参照讲师级标准发放

如涉及特别紧缺的专题或内容,需经师资培训中心专项审批后,可适当提高课酬标准,但不得超过教授职称对应的上限。

3)因培训内容确需从境外邀请授课教授的,其讲课费标准参照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国际交通费等据实列支。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备,履行审批手续。

4)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多班合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项目负责人及主讲教师在每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授课,平均每周不超过8学时。

2.现场教学费主要包括工作室研修、送教下乡、跟岗学习、企业实践、实习实训小组学习、分组研讨、团建活动等现场教学阶段的教学教辅人员劳务费。参照以下标准(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执行:

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750元。

3.导师指导费主要包括名书记、名校()长、名教师和名班主任工作室研修、送教下乡、跟岗学习、企业实践、实习实训、教研及校本研修等现场教学阶段的专家指导费,以及专家促进培养学员提升专业能力发展的日常指导费。原则上按不超过1学时//天的标准执行。同一时间,导师指导费与讲课费不重复享受

4.我校为充分发挥师资优势、提升培训质量、打造特色培训品牌,鼓励支持校内各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参与非学历教育培训。本细则暂行期间,参与培训的师资费(含讲课费、教学指导费)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严格按学校劳务费管理制度发放,单独列支且不纳入绩效工资体系;(2工作日参与培训工作并获取劳务报酬后,其工作量不计入年度绩效考核,避免重复计算薪酬

5.外地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对于单程距离超过200公里的授课教师,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酌情增加工作量,但单次累计不超过2个标准课时。

6.授课教师参与授课、现场教学指导等,确需自行解决工作用餐的,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误餐补助:按学校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误餐补助标准执行。

选择包干补助后,不再另行安排用餐。同一日内参加多个教学活动的,不重复计发。校内人员工作日不计发补助。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参训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1.参训学员住宿原则安排在学校培训楼,按标准结算。

2.鉴于学校培训楼在培训高峰时期接待能力不足,可安排附近酒店进行食宿。

3.参训学员跟岗学习期间或外出考察学习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凭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费

伙食费是指参训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用餐标准最低为60//天,最高不超过130//天。

(四)教学资源费

教学资源费是指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源(包括纸质教材、音视频、课件、网络在线课程、资源库相关软件等教学资源)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期间所需的人员接送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学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等,由参训学员按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六)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

1.方案研制费是用于项目前期需求调研、方案论证及研制、课程设计和开发等方面的项目费用。凡当年通过“国培”或“省培”项目竞争性申报且予以立项的项目,给予方案研制者研制费3000/项;若当年该项目同时获得国培和省培立项,给予方案研制者研制费4500/项。立项后的项目,确需分多阶段实施7天以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分阶段实施额外给予课程设计者增加2000/阶段/的方案研制费。每个项目中无论设计几个方案,均只能计算一次方案研制费和课程设计开发费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分配。其他调研费用据实报销。

2.质量评估费是指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项目评审、专家指导、质量管理、督导检查、绩效评价及评估反馈等工作产生的费用。专家评审评估指导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情况按照不高于讲课费标准综合核定发放副教授及以下人员统一按照副教授标准核定;督导人员听课费按200/学时计发,节假日及公共假期可给予80/天的市内交通补助,单个培训项目督导听课时长每周不超过4学时7天计为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算开展评估反馈劳务报酬按不超过1000/项的标准发放。

以上费用在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中列支。

(七)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支出。

项目临聘人员包括行政班主任、指导班主任及班主任助理总数不得超过参训学员的10%且单项目不超过10人。

1.行政班主任劳务报酬

1)校内办班行政班主任劳务报酬标准为:工作日不超过200//天(因需兼顾本职工作);周末、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不超过300//天。在省内市外开展培训或者确有需要在市内校外酒店内封闭开展培训的,劳务报酬最高可增加50//天;上午、下午、夜晚三个时间段都有培训课程安排的当日劳务报酬可最高再增加50//天;以上情况可累加计算,累加后最高不超过400//天。

2)培训周期不足10天的项目,行政班主任劳务报酬天数按实际培训天数加3天计算(培训开班日期为学期中按200//天,寒暑假按300//计算),不足10天的项目最高发放劳务报酬天数不超过10天。超过1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3)超过30天的培训项目不包括分段实施的项目30天内的按标准计发,超过部分天数按标准的70%计发。

4)参训学员在校外基地实施培训,外出职业院校、企业参加跟岗实践、在线直播培训,行政班主任未现场跟班,通过在线提供服务的,每天按校内办班劳务报酬50%计发。

5)省外培训阶段,行政班主任劳务报酬标准为:工作日400/天,节假日500/天(包干制,不再另发现场教学指导费其他费用)。

6)境外培训阶段,行政班主任劳务报酬标准为:500/天(包干制,不再另发现场教学指导费等其他费用)。

7)网络研修班级管理、在线指导等劳务报酬最高可按不超过该项目网络研修费的25%计发,根据实际工作量从网络研修专项经费中进行核算分配。

8)以上校内兼职人员费用标准适用于本校教职工。校外人员劳务报酬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市场标准合理确定,其中行政班主任费用原则上不超过600//

2.指导班主任劳务报酬。按照每指导一个项目1000元的标准计发。

3.班主任助理、实习生为协助行政班主任完成培训的工作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核发,单日劳务报酬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行政班主任劳务报酬50%

4.勤工助学学生可通过实践学习方式参与培训工作,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在读本科生每个项目每月不超过800元,研究生每月不超过1500元。

)场地及设备费

1.校内场地费、设备费及水电费。包括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租赁费和维护保养费等;租赁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及培训所需设备(如企业实训设备)的租金(包括实验所需耗材等费用)。设施设备维护及保养费是指培训期间承担单位提供开放的图书馆、阅览室、机房、运动场所等维护保养,以及由此产生的水、电、气、暖及物业管理费等开支。

根据各项目使用校内场地、设备等的情况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2%境外培训班最高收取不超过2%场地及设备费。

各部门应对办学收入做出合理研判,办学过程中使用校内(资源)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2.校外场地费、设备费。包括在校外开展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租赁费和维护保养费;租赁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及培训所需设备(如企业实训设备)的租金(包括实验所需耗材等费用)。

第十二条  师资费和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校外人员可按税后金额计算),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中获的各类收入(包括课酬、教学指导、方案设计等)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上述标准,项目负责人须事先向师资培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师资培训中心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场地设备租用费、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及临聘人员劳务费等合计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培训费总额的15%

第十  经省外专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及对外交流合作培训项目,费用标准参照国家、省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 “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报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权限如下: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0.5万元(含)至10万元的,实行双签审批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主管培训院领导共同审批若项目负责人与主管培训院领导为同一人,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长审批;若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单位院长,由书记审批;若项目负责人为书记,由院长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在双签审批基础上须再报分管培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双签”审批基础上须再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及分管培训工作的校领导共同审批;

(五)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在“双签”审批基础上须再报校长、分管财务和培训工作的校领导联合审批。

第十  培训类项目中,培训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和设备费、交通费以及师资费中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在“培训费”科目中列支。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培训经费支出票据须真实、合法、合规,由具体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主管培训院领导等人员签字后按程序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凡与培训无关的支出,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 培训项目涉及的各类费用报销,包括但不限于师资费、劳务费、差旅费、材料费、场地租赁费等,均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最新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所有报销事项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确保票据合法、手续完备、审批流程规范。特殊情况的经费支出,需事先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既定标准。

第十 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加快“国培”和“省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原则上要在培训任务结束60天内完成培训费结算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121日。

第十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经费管理,仔细填写《培训实施方案》中的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报师资培训中心审核后,严格按预算执行,报销时作为凭证附上。项目完成后,填写《培训项目经费预决算表》,作为绩效检查材料报师资培训中心存档

十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经费,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培训经费使用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全程监控的原则,加大对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能,对培训项目的经费使用及绩效进行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培训项目经费的“跟踪问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监察处依法对参与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人员骗取、贪污、挪用、截留用于培训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取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1-3年申报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依法处罚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二级单位和有关领导等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细则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依法治校办公室、师资培训中心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学校科研(社会服务类)项目相关制度与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培训项目经费预决算表


项目名称


培训时间

   --     (面授  网络研修  学时)

计划人数


经费标准  

/

经费总额

项目支出

经费支出项目

预算金额

元)

决算金额元)

备注

师资费



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

住宿费




伙食费




教学资源费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




方案研制质量评估费督导




其它费用

文体活动、医药、保险等费用




行政班主任、指导班主任其他人员劳务报酬




场地及设备费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教室使用费、水电费等费




说明:1.只有师资费、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和其他费用中可以支出人员劳务报酬

     2.项目临聘人员包括行政班主任、指导班主任及班主任助理总数不得超过参训学员的10%且单项目不超过10人。

3.项目负责人在该培训项目中的各项收入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4.师资费和项目临聘人员劳务报酬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

项目负责人(签字):                            师资培训中心(盖章):


所在二级单位(盖章):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电话:020-38256666

版权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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