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管理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为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议事和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学校财务处拟定的年度预算方案和30万元及以上预算调整方案,学校教代会和工代会审议年度预算方案,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和审定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预算调整方案,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学校预算方案和50万元及以上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预算相关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程序、内容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总原则。具体原则包括:
(一)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做到统筹兼顾。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量力安排项目支出,严格防控预算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应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工作需要。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预算编制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二)经费使用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申报预算。
(三)财务处汇总并提出学校总体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重大支出项目需经过可行性分析论证程序后申报预算。
(四)财务处对经费使用部门申报预算初步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查,形成初步方案。
(五)召开学校预算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修订预算方案。
(六)教代会工代会审议预算方案。
(七)校长办公会审议预算方案。
(八)党委常委会审定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内容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收入预算
1.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2. 事业收入:主要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5.经营收入:主要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主要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指学校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经批复下达,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预算管理责任制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的执行要符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经费按经费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一)部门年度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审批。安排的项目资金已有明确具体用途的,不须再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部门管理费参照执行。
(二)项目经费:包括“冲补强”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基建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项目由科研部门负责人审批,“冲补强”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基建专项资金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审批。
(三)医疗费:1万元以下由门诊部主任审批;1万元至3万元以下由后勤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5万元以下由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学校医疗费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客观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按规定对学校预算进行调整,包括项目之间的调整,项目或金额增减等。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缩减预算,预算科目调整等。
第十九条 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须将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详细说明送财务处。财务处审查后,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年度经费结转,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30万元以下的调整预算申请由财务处、审计处审议后,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调整预算申请,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及以上预算调整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特殊情况,可直接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新增或调整预算项目及金额。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设立应清晰反映项目内容、具体活动和支出需求,做到立项依据政策化、实施方案合理化、绩效目标科学化、项目活动清单化、经费开支定额化。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实行定期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经费使用单位按照要求设定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预算需求提交归口部门,整理汇总后提交财务处。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收支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历史数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的理念,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单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下年度预算安排相挂钩。
第二十五条 各经费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根据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各部门经费负责人应加强本部门经费管理,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六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年度结束,财务处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 决算报告经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相关信息,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517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