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议事和协调机构,为学校常设专门机构,日常事务由财务处承担。
第三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财务处、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室、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基建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后勤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发展规划、人事、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预算目标,研究制定实现预算的措施和方法。
(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1.学校年度校级预算方案;
2.预算调整、预算追加以及新增预算项目;
3.年度预算中预备费的具体安排;
4.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与资金使用效益;
5.重大的财务决策;
6.推动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确定会议议题并布置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
(三)直接或委托委员就会议议题做出说明。
(四)代表预算工作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在会议上享有发言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预算工作委员会所议事项、会议过程、参会人员意见、表决结果及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对外公开及用于自身课题研究、课堂教学等。
(三)预算工作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委员所在部门或与委员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时,委员原则上有义务主动回避。
(四)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授权其他非委员代理其职责。
(五)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预算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九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有关事项由财务处负责向主任提出议题,经主任同意后确定。
(二)有关部门可就新增预算、调整预算等事项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议题申请,经主任同意后确定。确定的议题需提交详细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论证、技术论证等)。
(三)预算申请及论证范围划分(含年度预算):
1.货物及除后勤保障类、工程类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由使用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论证,使用单位根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论证意见向学校提出预算申请;
2.基本建设、零星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由基建处进行立项论证,审计处进行价格论证后,基建处向学校提出预算申请;
3.后勤保障类服务由后勤处组织论证并提出预算申请;
4.其他已安排年度项目经费的,具体项目的细化论证环节参照上述1―3项执行。
(四)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委员提议并经委员会主任确认有必要讨论的问题。
第十条 30万元以下的新增预算或调整预算申请由财务处、审计处审议后,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调整预算申请,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及以上预算调整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特殊情况,可直接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新增或调整预算项目及金额。
第十一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实际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2/3(含)以上,方可开会。经主任同意,可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主任或委托委员就议题做出说明。参加会议的委员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在必要时可对相关议题进行说明。
(三)会议实行表决制。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半数及以上同意即视为表决通过。会议可采用口头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项用于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审议、咨询等工作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学校中层干部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广师大〔2019〕5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