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宝典
  • 五、借款(暂付款)管理

1.借款(暂付款)经办人

借款经办人、责任人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学生等不得借款。

2.借款办理和核销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经办人须在网上报销系统“借款”模块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借款单》。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包括借款日期、开支项目、用途、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借款责任人、预计冲账日期等。

(二)借款审批。凡借款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须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下经授权可由副处长审批)。借款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如责任人和负责人为同一人,仍需一名在职人员作经办人签字。

(三)办理借款。办理好相应审批手续之后,提交借款单(一式两联)、会议通知、报价单、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至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借款单第一联财务做支出凭证记账,第二联留财务处做报销备用。

(四)核销借款。借款责任人应及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冲账时,借款人在系统填单冲销借款(通过网上报账系统填报,支付方式选择“冲借款”),提交报销单、发票、合同、验收单、报增单等原始凭证至财务处审核办理冲账(须在原办理借款的校区办理冲销)。结算核销的相应发票内容必须与借款用途一致,否则不予核销。

3.借款笔数限制

个人借款或单个项目经费累计达到3 笔以上未结清的,暂停个人或该项目借款。

4.借款核销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自行程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核销。

(二)各类会议性支出借款,自会议结束后2个月内核销。

(三)设备采购借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时间核销,合同未约定的一般须自借款之日起3个月内核销。借款时应写明设备、物品名称,固定资产验收入库以及报增后,应及时办理冲账。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

(四)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维修工程等借款,一般应在预付款项支付后6个月内核销。借款时须持经财务处认可的工程付款合同书办理,工程完工办理结算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

(五)押金(保证金)借款,项目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时间,合同未约定的一般须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核销。

(六)其他各类业务性借款,无特殊情况均应在1个月内予以冲销。

5.借款逾期处理

借款超过规定核销期限仍未办理冲账的视为逾期。对于逾期未冲账借款,学校财务处可视情况限制借款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借款项目或负责人名下所有项目办理借款、报账业务的权限,以及缓发借款责任人工资,直至暂付款冲销结清为止。如逾期3年未核销借款,学校有权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核销的,借款责任人需在核销期限到期前提交《逾期核销申请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附件1),经财务处审批后可适当延期。

6.借款责任人变更

借款责任人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时,应按规定核销名下所有借款,否则将不予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确有原因无法结算核销的,必须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借款责任人变更申请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附件2)转移借款责任,变更借款责任人应为学校在职人员,接管并负责核销相应借款。

7.文件依据及附件

广师大〔2025〕388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

https://cwc.gpnu.edu.cn/info/1124/3418.htm

部门邮箱:gscwc@gpnu.edu.cn   电话:020-3825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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