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广师大〔2025〕452号)

作者: 时间:2025-11-1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粤财行2018〕1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及校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需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附件1),并报有关责任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 根据资金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不同的控制程序

(一) 从学校部门项目经费支出

1、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差旅费,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出差由二级单位书记审批;二级单位书记出差由二级单位院长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及书记同时出差由联系校领导审批;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培训差旅费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管理干部还需经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需经人事处审批。

(二)从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的培训、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出差由二级单位书记审批;二级单位书记出差由二级单位院长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及书记同时出差由联系校领导审批。

(三)从科研经费支出的培训、调研、研讨、考察、学习、参展、会议、比赛等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组成员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副职校领导由正职校领导审批;正职校领导相互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标准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人员、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一、二级教授及

相当人员

公务舱

(科研项目)

凭据报销

经济舱

(非科研项目)

厅级干部,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含学生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1.“相当人员”是指工资及岗位津贴与该等级相当人员。

   2. 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学生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从学校年度预算部门经费项目支出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从纵向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一)因工作需要,省部级人员、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车时间超过 6 小时的,可以乘坐普通软卧。

(三)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不受级别限制据实报销

(四)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高于相应级别的交通工具,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未经批准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若机票价格低于高铁二等座票价,提供证明材料后可免予审批。

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作为主要出行方式。确因工作需要,在省域范围内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且从部门经费列支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采用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报销。具体实施参照《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粤财行〔2018〕137 号)文件执行,标准参照《省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附件2)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不提倡出差人员自驾车出差,除使用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经费均不报销自驾车相关费用。自驾车出差的安全问题由审批人和用车人负责,横向科研项目报销的,可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加油或充电费、伙食费(标准内凭票实报实销),不再发放补助。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有必要选择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根据租车公司出具的费用结算清单(需列明用车时间、行程轨迹、车辆型号、费用明细等信息),凭票据实报销租车费,租车期间不计发补助,如按规定需签订租车合同的,报销时同时提供合同资料。

十二 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费用可以凭票报销其他附加产品及增值服务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出具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报销时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报销一份交通意外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入住宾馆的,超支部分自理。具体参照《广东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附件3)以及广东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附件4)。

(一)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住宿费可不受限额标准限制,凭举办方出具的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二)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据实报销。

)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不受级别限制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 住宿费发票应当备注住宿人数、入住及离店时间、住宿天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若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上述基本信息,出差人员应提供住宿清单。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范围内,允许按照实际住宿天数对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进行统筹使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

第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 元。学生参赛、社会实践、田野调查等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

二十 凡由校外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员除在途期间外,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二十一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十二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学生参赛、社会实践、田野调查等市内交通费为每人每天40元。往返驻地和车站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二十三 凡由校外单位承担市内交通费用的,出差人员除在途期间外,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与会和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 出差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和培训班,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承担会议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的,会议和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不承担会议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按会议、培训通知的交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 因工作需学校人员前往常驻地以外开展工作,外派工作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及补助,可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具体依照学校派出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校外人员来校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按其职务(职称)参照我校同等职级的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二十八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两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培训会议通知、邀请函、城市间交通票、住宿费等资料

第二十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十 因公出差人员严禁未经审批因私绕道。确需在出差期间因私绕道办事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城市间交通费可按不高于单位与出差目的地之间按规定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办事期间住宿费自理,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十一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包括开展田野调查、社会调查、学生实习住在帐篷、农户、偏远地区或自己家、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收取住宿费不能取得发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由所在单位书记审批)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三十二 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或受邀参加各类会议,住宿由对方单位提供的,凭对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时间超过 7 天或法定节假日出差的,出差人需提供详细工作日程安排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销相关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 随同出差的项目组校外成员,可按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若资金来源为纵向科研项目(不含校内安排的冲补强科研经费等)或横向科研项目,可同时按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十五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具体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支差旅费科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可报销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六条 跨市异地校区开展工作,在级别标准内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计发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三十七 差旅费报销按经费审批权限进行事后逐级审批。

(一)学校年度预算部门经费: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负责审批。

(二)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长负责审批,冲补强资金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基建专项资金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出差人是差旅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差旅事项审批许可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活动和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出国(境)差旅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6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

附件2 《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附件3 《省差旅住宿费标准》

附件4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附件1: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管理干部







其他人员







目的地


出差期间

       日至            

出差事由

培训 □会议 □调研 □参赛 □外派 □其他:

经费来源

□部门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财政专项  

经费代码:

出行方式

公共交通工具


非公共交通工具


超标准事由


超标准签批


审批

申请人签名:  日期:

项目负责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学校领导审批签名:

填表说明:

1.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履行公务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审批应遵循“一事一审批”原则。

2.该审批表为差旅费财务报销的依据之一,审批事项由出差人、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公共交通工具涵盖飞机、火车(含高铁)、轮船以及长途汽车。

3.从部门经费项目支出的培训差旅费,管理干部由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

4.从部门经费项目支出的其他差旅费,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院长、书记出差相互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及书记同时出差由联系校领导审批;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从财政专项经费(包括从创强、冲补强等财政经费中安排的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等)支出的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组成员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院长、书记出差相互审批;二级单位院长及书记同时出差由联系校领导审批。

6.从科研经费支出的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组成员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7.副职校领导由正职校领导审批;正职校长、书记相互审批。

8.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真实性负责。


附件2

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粤财行〔2018137 号)

序号

目的地

补助标准(元/·次)

1

广州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

50

2

佛山市,含所辖县(市、区),

下同

50

3

东莞市

100

4

清远市

110

5

肇庆市

140

6

中山市

150

7

江门市

150

8

云浮市

190

9

珠海市

200

10

深圳市

210

11

惠州市

210

12

河源市

260

13

韶关市

270

14

阳江市

300

15

汕尾市

330

16

茂名市

410

17

揭阳市

440

18

潮州市

450

19

汕头市

450

20

梅州市

480

21

湛江市

510



附件3  

广东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省级,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厅级,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其他人员及学生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

900

550

450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

850

530

420

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

850

500

400



附件4  

广东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厅级,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其他人员及学生

省级,院士,一、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厅级,三、四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其他人员及学生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800

47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29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3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4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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