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合法使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23〕3号)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23〕2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学校取得的由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政府等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的上述项目的承担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科研规律,坚持公正透明、 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和强化监督的原则,所有纵向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等机制,防止浪费与腐化。
第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负面清单+包干制”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应明确各自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确保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有序到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科研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合同的审核、经费预算的审核和预算调整的审批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负责项目经费的入账;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负责项目财务收支数据的审核;负责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规对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
(四)审计处:依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纪检监察室: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六)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各类研究机构根据学校要求对本单位(机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并为本单位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按照各类项目对应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预算列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纵向科技类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 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 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 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二)纵向社科类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 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广州市科学或社科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学校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十四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项目主管单位及学校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上报。
第十五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六条 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整的, 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审批后执行预算调整。
(二)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制项目预算执行中有以下情况需要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变更导致的预算经费的调剂。
第五章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对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管理。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按学校财务有关制度执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在3万至1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资金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政府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项目组成员使用纵向项目经费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每次出访前必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与项目有关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非项目组成员的咨询、劳务费等必须按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 (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开支。
第二十三条 外拨经费主要指在相关项目计划(任务)书、 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因项目合作而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外拨经费以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为依据,经科研处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以项目起止时间为准,应做好各项支出的统筹安排,注意支出时间的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业务需要,使用科研经 费聘用专(兼)职科研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 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服务。科研助理管理参照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各类报表或不能按项目计划进度完成任务(已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学校将冻结经费的使用,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学校提出项目依托单位变更及经费余额转出申请的,报经上级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科研处核实后,提交财务处办理经费余额转出。
第二十八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有关规定退回剩余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财务验收工作。 一般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决算表,经费决算表交由科研处、财务处严格依据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盖章,按规定需要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的,应同时提供科技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经批准撤销或终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章 纵向科研经费信誉承诺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及科研不端行为 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因需合规调整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真实编列项目决算; 建立并落实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 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对因 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四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 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预算调整、项目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 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项目信息,接受监督。
第八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应按照财会监督的原则,加大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财会监督检查力度;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能,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按一定比例就经费使用及绩效进行专项审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跟踪问责”机制;纪检监察室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进行监督,受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科研处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立项、管理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组人员骗取、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研 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取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1-3年申报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依法处罚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等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对已有相关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按上级制定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广师大〔2021〕373号)同时废止。